近日,一男子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一加油站内吸烟,违反了消防法规,依法被处行政拘留2日。
据了解,该男子姓刘,湖南株洲人,因想上厕所就走进加油站公共厕所,上完厕所出来就习惯性地开始抽烟,刚好被当地消防部门监督人员发现并制止。
消防部门通过加油站证人证言和现场照片,证实了这名男子的违法行为,刘某也承认了自己在加油站吸烟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询问中,消防监督人员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宣传了消防法律法规,讲述了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危险性和后果。
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该男子已构成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被处于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勿在加油站内吸烟、使用、拨打电话,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将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陈水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