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确定三个标准化与隐患治理体系建设试点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与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县(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安委办〔2012〕39号
有关市、县(区)安委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研究,确定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鄞州区、湖州市长兴县为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县(区)。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搞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践证明,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提高其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载体,也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增强事故防范能力的治本措施。因此,发挥政府部门组织领导职能,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开展示范县区试点工作,对于落实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持续改进和规范安全管理,实现基层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动态管控,从根本上掌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明确目标任务。各试点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加快工作推进。一是实现工贸行业规上企业今年底前60%企业达标,2013年6月底前全部达标。二是实现规下企业2015年底前达标。三是年底前实现企业利用信息系统进行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四是年底前完成安全监管基础数据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和应用。
三、制定工作措施。要在6月底前细化所辖镇(乡、街道)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企业的标准化自评、整改、申请达标的时间。制定安全监管基础数据库企业基本信息的录入计划,明确各镇(乡、街道)录入内容和时限要求。
四、开展信息化管理试点。借助信息平台,选择1-2个试点镇(乡、街道),在6月至10月期间,先行完成辖区企业基本信息的录入,并开展企业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网上流转和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逐步推行日常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有信息化管理基础的试点县(区)可在辖区内全面推开。
五、实施责任监管。试点县区要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完善辖区内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对各类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并在试点镇(乡、街道)推行网格化责任监管,落实基层人员责任监管和对企业差异化监管的有机结合,提升基层安全监管效能。
六、加大扶持力度。各试点地区所在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试点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积极支持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相关市要支持试点县(区)设置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帮助培训技术力量,加强工作指导;省二级评审机构要优先安排试点县(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企业的咨询和评审。
各试点县(区)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周密安排,科学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年底前完成相关试点工作任务。省安委办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召开现场会进行推广。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