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细则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规范管理,河北省安监局制订出台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申请企业应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确定相应等级,并形成自评报告。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评审符合要求的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得分表、评审报告等材料。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完成后,应尽快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7天,公告期满且无投诉意见的,由评审组织单位于30日内向企业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评审组织单位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评审单位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办法详细规定了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履行的职责。
办法还确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诉、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
据悉,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被确定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培训机构,协会将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安全标准化的创建、考评和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链接:《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安全生产网
2012年04月10日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