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苏*林

于2个月前留言:

化工企业污水站配电柜(2个)和PLC柜(1个)能放在同一个房间里面?

回复:
您好,配电柜和PLC柜是否能放在一个房间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建议咨询设计单位。

张*侠

于2个月前留言:

根据GB50160中的7.2.18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如果使用400kg的液氨钢瓶进行通氨反应,钢瓶与反应釜的管道连接使用金属软管是否可以?标准是不是充装时才不能用?

回复:
您好,7.2.18 液化烃、液氯、液氨等一旦泄漏,危害性较大,软管连接易发生泄漏,因此规定输送上述介质的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

万*峰

于2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我已经进入了专家,有入库证明,3年有效期到了,如何延期?

回复:
您好,已通知相关部门人员联系您。

何*为

于2个月前留言:

请问2025年是否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考核的计划?

回复:
您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培训请联系:吕晓蓉15066881125。

王*恒

于2个月前留言:

专家您好,临时用电有效时为15天,那么在此期间关联的多张动火作业中的作业人员发生了变更,临时用电作业票证是否可以直接增加人员。如果可以的话那么已关闭的动火作业票证上的作业人员信息就不一致是否可以?

回复:
您好,临时用电作业票中的作业人员是指电工作业的人员,如果临时用电作业的设备、线路等也没有进行调整,那么动火作业人员的变更不会直接影响到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在这种情况下,临时用电作业票中的作业人员信息可以保持不变。为了保证作业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建议在动火作业人员变更时,即使临时用电作业票中的作业人员不需要调整,也应在作业票证上进行相应的备注说明,注明变更的原因、时间及新作业人员的相关信息等。 如果动火作业人员的变更导致需要对临时用电设备进行操作或调整,例如新增的动火作业人员需要使用临时用电设备进行焊接等操作,且这些操作超出了原电工作业人员的工作范围或需要额外的电气支持,那么此时临时用电作业票中的作业人员可能需要相应增加,或者作业内容或区域发生了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对临时用电作业产生了新的要求或风险,如作业区域扩大导致临时用电设备需要重新布置或增加用电负荷等,那么需要重新评估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性,这种情况建议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史*云

于2个月前留言:

请问GB50016-2018版中8.3.2描述:对于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我们有一座丙类仓库,门口连着一个卸货雨棚,有柱子落在地上,这个雨棚对于以上条例中计算需要包含在仓库的建筑面积还是占地面积之内?因为算建筑面积,设计院可以按1/2面积计算,这样总面积不超1500m2,但按占地面积计算,就算雨棚全面积,这样总面积就超1500m2。我的问题是:计算建筑面积,雨棚可以按1/2面积算,那是否计算占地面积时,也可以按1/2面积算呢?

回复:
您好,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规定,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也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对于仓库门口的卸货雨棚,虽然在建筑面积计算中可按1/2面积计算,但在占地面积计算时,一般应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算。因为占地面积更侧重于建筑物对土地的占用情况,雨棚作为仓库的一部分,其占用了相应的土地空间,即使有柱子支撑,也对土地使用产生了影响,所以应全额计入仓库的占地面积。

张*青

于2个月前留言:

特殊作业,有些省份规定了电子化审批要求(比如江苏省),即开电子票。 1、如果系统故障,是否可以由纸质票代替电子票?总不能系统故障,该检修不检修吧! 2、现实情况是:开电子票比纸质票耗时长。如果某大型企业遇到系统停车检维修情况,本身检维修工作量很大,在电子票上耗费了大量时间,造成人工浪费,必然增加企业成本。我的问题是:遇到特殊阶段比如系统停车检维修,是不是可以不开电子票,由纸质票代替?谢谢!

回复:
您好,请咨询地方监管部门。

沈*晨

于2个月前留言:

专家,您好!《GB 17916-2013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中均提及作业人员应持有操作易燃易爆性商品的上岗作业资格证书、腐蚀性商品养护上岗作业资格证书及毒害性商品养护上岗作业资格证书,请教问题: 1、这里的作业人员时指的仓储管理人员,是否需要包含叉车操作人员,车间领用人员? 2、另外此类证书未找到法定培训,是否可以企业内部按照要求进行培训,颁发合格证书呢?

回复:
您好,根据GB17914-2013、GB17915-2013、GB17916-2013等标准,作业人员主要是指直接从事易燃易爆性商品、腐蚀性商品、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操作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仓储管理人员。这些标准中提到的作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上岗作业资格证书,主要是针对那些直接接触和操作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叉车操作人员通常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如叉车操作证。如果叉车用于搬运易燃易爆性商品、腐蚀性商品或毒害性商品,那么叉车操作人员应属于作业人员范畴,需要遵守相关标准中的规定,并应取得相应的上岗作业资格证书。一般情况下,车间领用人员如果不是直接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养护作业,则不属于上述标准中所指的作业人员。 已经列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中取证范围的,应经法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明确规定必须由外部法定培训机构颁发上述特定证书的,企业可以在内部按照相关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在培训合格后颁发企业内部的合格证书,但需确保培训内容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且企业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张*祥

于2个月前留言:

我企业是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请问生产装置和储罐区对人员数量的管控要求是几人?可在什么标准规范中查看?

回复:
您好,针对生产装置和储罐区对人员数量的管控要求,主要有以下文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制在3人以下;系统性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9人;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涉及硝化、加氢、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反应工艺危险度在3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不得超过3人。生产车间内采用符合抗爆设计的防爆墙分隔的,可按照不同一区域处理。涉及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毒性粉尘、爆炸性粉尘的作业现场或厂房的最大人数(包括交接班时)不得超过9人。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4]17号):现场处置时,同一部位原则上不得进行交叉作业,同一装置区内一般应为2人,最多不得超过6人。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等9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3〕5号):涉及硝化、加氢、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反应工艺危险度在3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超过3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23〕2号):加强检维修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作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加强承包商、外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加强作业现场管理,从严控制作业现场人数。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运行装置进行检维修作业时,作业风险区域原则上不超过6人。运用人员定位等手段,强化现场作业人员管控,及时预警处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试生产前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投料安全管理。投料前,要全面检查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和应急准备等情况,具备条件后方可进行投料。投料及试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要现场指挥,操作人员要持续进行现场巡查,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人员要加强现场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投料试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现场人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应急部关于督促指导重氮化企业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涉及重氮化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制在3人以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达到5级并必须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在设计时,应设置在防爆墙隔离的独立空间中,并设置完善的超压泄爆设施,实现全面自控,除装置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对于进入隔离区有明确规定的,反应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应进入所限制的空间内。 《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GB11984-2024):企业按危险作业岗位少(无)人化的原则,正常生产期间,同一时间进入氯气的生产装置(厂房)、储存场所的人员不应超过3人,其他情形应控制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基于人员定位系统,实现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液氯充装场所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异常工况处置应符合及时退守安全状态、现场处置人员最少化、全面辨识分析风险稳妥处置、有效防止能量意外释放、全局考虑统一指挥的原则,制定相应措施,现场处置人员不应超过6人。 《硝酸铵安全技术规范》(GB44022-2024):企业应实现危险作业岗位少(无)人化,单套硝酸铵生产区、储存区内同一时间作业人数不宜超过9人,并结合人员实时定位等信息化手段实现相关区域作业人数超员报警功能。

折*宏

于2个月前留言:

在重大危险源储罐区管线保温固定铁皮,一定要办理动火作业票吗?能否使用防爆手电钻不办理火票上保温铁皮呢?

回复:
您好,动火作业: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注: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郑*杰

于2个月前留言:

请问氧、氮、氩、二氧化碳的气体充装站,其是否适用团体标准T/TCCSAS 023-2022标准?该充装站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其低温储罐进出口管道上,是否必须设置Ⅲ类紧急切断阀?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紧急切断阀设置和使用规范》(T/TCCSAS023-2022)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和使用。不适用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油气长输管道、LNG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城镇燃气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氧、氮、氩、二氧化碳的低温储罐进出口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的类别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设置。

曹*兴

于2个月前留言:

公司内部的专业电工实行倒班制,存在不上班期间需要进行临时用电拆除和作业票验收无法到现场的问题。我们想在临时用电作业票中验收之前增加一栏“临时用电拆除人员”,在拆除临时用电并开展作业票验收前选择一名非作业票中的作业人员的其他专业电工,然后由该名电工来实施拆除作业和作业票的验收工作。特请教这样实施是否满足特殊作业的管理要求。

回复:
您好,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作业应由具备资质的电工进行操作。在临时用电作业票中,通常要求临时用电作业人和临时用电作业负责人应填写有效的电工证证号。同时,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企业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徐*华

于2个月前留言:

罐车车顶作业距坠落基准面高度一般超过2m,作业时有高处坠落的风险,应属于高处作业,作业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票。但正常情况下危化品车辆的车顶作业应由驾驶员或押运员操作车辆部分,驾、押人员一般只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并无登高证。基本无法办理高处安全作业票。如何操作呢,在化工公司内如果上车顶肯定违规,那只有将车辆开出化工厂外,进行操作,在交通管理范围内 就合规了

回复:
您好,对于频繁进行的常规车辆装卸作业,驾驶员或押运员到车顶从事常规操作,如开关罐盖、拆、装接管等作业,如果车辆顶部设置了防护栏杆,或人员在专用的装卸平台操作,或采取防坠落等安全措施后可不办理高处作业票。

李*俊

于2个月前留言:

请问,根据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24 那么使用双光气宇三光气进行光气化产品的要求执行第8章节是否需要执行第5.13.7节要求的隔离、夹套等措施,是否需要执行5.13.4节事故收集槽设施,是否需要执行第5.13.5专用氮气系统章节呢?

回复:
您好,需要按照相应的章节要求落实安全措施。

刘*石

于2个月前留言:

请问专家培训课件哪里可以下载?

回复:
您好,请登入“化危为安”教育培训在线平台https://www.ccsazx.net/#/

刘*旭

于2个月前留言:

您好,我已经进入协会专家库,请问如何申请取得专家证,需要联系哪个部门?

回复:
您好,已通知相关部门人员联系您。

周*兵

于2个月前留言: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有没有明确强制购买安责险?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强制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回复:
您好,请咨询地方应急管理部门。

朱*波

于2个月前留言:

化工企业,新入职的总经理,副总,车间主任这些级别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执行答疑。 1、是否要对以上管理人员执行三级安全教育? 2、三级安全教育学时按多少执行? 3、以上人员不属于具体的车间和班组,他们的车间,班组级的培训如何开展? 请协会老师指导。

回复:
您好,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如:副总不属于车间级和班组级,应公司级培训72学时。车间主任应公司级和车间级共72学时即可。

辛*龙

于2个月前留言:

当前,危化企业里面工艺管道存在管理、巡检责任不清的情况,例如法兰螺栓松动、法兰连接轻微泄漏、阀门漏点等问题,设备说是工艺巡检不到位没有及时通知检修,工艺说是设备维修有问题等等,总之是设备与工艺扯皮不清,互相推诿,想咨询专家老师们,这类问题应该怎么去划分责任,法规依据是什么?希望老师们给出好的建议。谢谢。

回复:
您好,建议企业进一步完善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工艺、设备的职责边界。

易*敏

于2个月前留言:

关于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在化工装置的申请,如果插拔插头不需要电工完成,检查都由业主方专业电工检查,请问,这种情况作业票上的“作业人”如何填写?

回复:
您好,在这种情况下,作业票上的“作业人”应填写实际进行临时用电作业的人员姓名。作业人需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熟悉作业现场环境和安全要求,能够正确操作用电设备和处理突发情况,但不一定非要是持证电工。因为插拔插头等简单操作通常不需要具备专业的电工知识和技能,但作业人需清楚了解用电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如防止触电、避免设备过载等,以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