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0日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安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6日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