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监察立法应兼顾城市公共安全
12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会议,学习传达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安全监管监察立法工作,讨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2015年安全生产立法规划》、《开门立法办法》和《调查研究工作办法》,部署今明两年立法工作,研究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办法和措施。
会议强调了要全面审视安全监管监察立法,将其放到深化改革的大局中来思考和推动,放到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去研究和把握。透露出安全生产立法体系和调控思维都将有新的突破。
其实,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理已有显著成效。但现行安全生产立法还滞后于形势发展,仍有冗杂和空缺,清除制约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法制障碍的刚性在法律层面打压还不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法治政府逐步建立,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固危化品企业与之相邻而居的城市公共安全监管监察立法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危化品及设施与居民区混杂的执法监管要有新突破。据媒体报道,中国的化学工业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随之而来的各类化学品,无论是种类还是数量,都进入了高速增长的时期,。有些危险化品在市区或居民区中数个小商店存放、买卖,还有加油站、液化气换罐站也建在市区主干道上,将威胁公共安全。仅武汉市今年在一个月内就屡发3起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燃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这样的背景下,化学物质的管理,应该被纳入更高的立法层面来虑。而现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规定与场所、设施、区域等限定的“距离”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规,已不能达到治理效果。因此,建议立法要从实质出发,科学修订《危险化学物质控制法案》,建立安全监管和地方政府联手限期整改的法律监管监察管理体系。
二是危化品企业远离城市居民区和公共安全的立法要有新突破。目前,危化品生产企业与居民集聚区混杂已经成为中国城市发展建设中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不仅那些废弃的工厂已经被居民区包围,更有许多新建的化工厂同样与居民区混杂。现有管理体制方面,我国对于化学品的管理主要是由各级政府安监总局来执行,但是,安监机构仅仅侧重于事故管理,而不管这些数量巨大的化学品在日常生产、运输和使用是不是对环境、健康产生的危害,,而是安监部门只管列入规定的品种。在法律法规层面还不明晰硬朗,建议应该从设计、施工、生产过程到最后的运输、拆装,粗存化学品的每个环节都要建立严格的立法体系。
三是严格规范危化品企业新建选址监管监察的立法要有新突破。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重新引发人们对建在人口密集区域的工业设施的担忧。因此,对于再建的企业的工业设施和能源产业如何兼顾其本身及城市公共安全监管监察立法非常必要,要借鉴国外企业“他山之石”来完善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建议制定《企业布局法》,对于工厂的选址等要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再建项目要首先考虑保护环境和周边居民的安全为前题。
城市公共安全监管监察立法,还包括正在规划建设的铁路公路,执法主体和相关规划建设部门也要综合考虑现有危化品企业单位的实际,合理设定法规和执法手段,对于拟建或再建的铁路公路、确实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且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和危机公众安全问题,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本着谨慎的态度,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变更或撤回原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要求被许可单位进行整改;对一时确实无法进行整改的,当地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研究是否有必要推进危化品园区的规划建设,促使企业实施转产搬迁入区。
(崔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