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十项创新举措力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近年来,山东省淄博市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有效推动了政府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淄博市是一个依托资源开发兴起的老工业城市,是全国高危行业最集中的地区之一,仅危化品生产企业就达500余家,有危化品运输车6000余辆。近年来,他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十项创新举措。
设立专业安委会
由于政府领导分工的部门和安全生产相关领域不重合,比如危化品安全监管涉及安监、公安、交通、环保、质监、消防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不可能恰好由一位副市长分管,工作难以协调安排。为此,该市设立专业安委会,把某一行业领域涉及的部门组成专业安委会,由一位副市长牵头分管,定期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加强协调。2008年,市政府安委会下设了13个专业安委会,分别由7位副市长担任专业安委会主任,分行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各专业安委会办公室牵头部门为最主要监管部门,并为其增加了专门的安全科室编制,确保“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乡镇安监站升格为副科级
乡镇安监站级别低,站长干好了留不住,往往另有任用;岗位空缺时,能力强者无法派进去,“一反一正”严重影响了基层安监站的队伍建设。2010年,淄博市将全市89个乡镇(街道)安监站全部升格为副科级。桓台县3个开发区安监站全部升格为正科级,高青县安监站站长全部任乡镇党委委员。安监站升格后,提高了安监站和安监人员的地位,站长干好了能留住,干不好另选德才兼备的人来干,解决了人员素质不高、更换频繁的问题,稳定了队伍。
设立驻厂安监员
淄博市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达416家,难以实现全天候、全覆盖监管。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重点危化品企业中实行驻厂安监员制度,由市、区县财政和企业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经费,统一组织招聘录用,统一进行教育培训,统一界定工作职责,统一制定待遇标准、统一实施考核管理。驻厂安监员制度的建立,有效解决了监管力量明显不足的问题,杜绝了企业重大违规违章现象,推动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企业监管实名制
虽然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但企业到底由市、区县、乡镇哪一级政府监管不够明确。针对这一状况,2010年淄博市对所有工业企业进行了普查,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府分别列出具体的监管企业名单,编制了实名制监管手册。这样,既防止了重复监管,又防止了推诿扯皮、漏管漏控,把属地管理责任落到了实处。
推行综合监管系统
淄博市安监局自行开发了集企业自查、执法监察、专家检查、行政许可等安全生产管理功能于一体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市、区县、乡镇和企业四级积极应用这套综合监管系统,落实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规范了政府的监管行为,促进了安监干部的勤政廉洁,建立了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形成了“工作就是应用系统、应用系统就是工作”的良好局面。
签协议,专家查隐患
针对该市安全专家水平有限、部分专家反复聘用,隐患排查效果难以提升等情况,淄博市安监局与中国安科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鲁中应急救援中心签订了长期合作服务协议,分类型进行隐患排查。
仅2012年,中国安科院专家对该市71家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企业进行了隐患排查,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抽调的专家对该市66家涉及危险工艺的危化品企业进行了隐患排查,鲁中应急救援中心专家对该市198家危化品企业进行了消防、应急等专项隐患排查,省级专家对该市42家地下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了隐患排查。
规范培训考核
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由淄博市安监局统一组织。该局在考场安装了视频监控和电子拍照设备。
在培训方面,该市政府连续两年举办“百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研讨班,市长亲自授课,充分发挥了大企业、名企业带头参加培训的实干作用。对其他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该市安监局统一组织培训,建立了以“人脸识别机”为主的电子考勤系统,实施课前、课后电子考勤,有效防止了顶替培训现象。
职工培训有作业本
目前职工培训一人讲、大家听,培训不系统、不连贯,甚至脱离实际,安监部门检查只看培训记录,很难看到培训效果。职工做考试试卷时,遇到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很容易去“猜”,做错了也不知道,更不会去改正。
为此,淄博市安监局组织专家编写了危化品、非煤矿山、冶金、煤气发生炉和非高危行业5类职工安全培训学习作业本,既增强了职工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也为安监部门执法检查提供了依据。作业本完成情况将作为职工转岗时的培训依据。
统一印制作业票
违章操作的主要原因是作业审批把关不严,审批把关不严的原因是没有使用作业票或虽使用但作业票本身就不规范。
为此,淄博市安监局聘请专家对八大高危行业作业票的内容、格式进行了规范,统一印制使用,规范了高危作业的把关审批。
安全评价公开招标
针对安全评价机构为扩大市场份额,利用安监人员为其介绍业务,易滋生腐败行为的现象,淄博市安监局从2008年开始,实行了安全评价招标制度。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提前申报,每周进行了一次公开招标。从最初的最低价中标到最后实行的次低价中标,这一制度逐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已无法通过安监人员联系业务。
该制度的实施既促进了安监系统廉政建设,也为企业节省了评价费用,更有利于加强对评价项目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