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发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4日

 

    附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
陈国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14年09月05日 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