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湖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1-3月,全省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1682起,死亡421人,受伤1333人,直接经济损失4312.45万元,四项指标同比分别下降68.25%、12.66%、13.77%和10.58%。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普遍好转,但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多发,非法违规行为仍是造成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原因。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现就我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有效防范各类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要切实强化县、乡政府“打非治违”责任,做到工作部署到县、乡,方案制订到县、乡,监督检查到县、乡,“四个一律”落实到县乡,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省政府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王晓东任组长,省政府资政段轮一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安监局局长刘旭辉、湖北煤监局局长严寅初、省公安厅副厅长郭唐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毛传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胡树华、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田文彪、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郑国华、省安监局副局长李祖新、省工商局副局长郭跃进、省质监局副局长刘嗣元、省国防科工办副主任刘兆雄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办,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组织专门力量,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打非治违”的重点在县、乡,要把县乡作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着力点和立足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集中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惩处并公开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典型案件。

三、重点范围

在全省所有行业领域,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特种设备等高危行业领域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明确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四、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煤矿。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3.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4.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6.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7.烟花爆竹。“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8.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9.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10.特种设备。未经许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非法使用无资质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未经法定监督检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特种设备的。

五、时间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从2012年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自查阶段(4月中旬-5月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现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检查督查阶段(8月)

各地区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8月上中旬,省安委会将组织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全省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省进行通报。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防止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死灰复燃。国务院安委会将在9月组织督查组对全国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地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做到部署周密,措施果断,推进有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督导和推动,强化“打非治违”工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依法依规,严格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两大任务,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问题,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三)注重统筹兼顾,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创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相结合,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与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强化宣传监督,营造专项行动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报纸、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五)及时总结反馈,按时报送情况。请各地、省直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至省安委会办公室:一是5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和各地、各有关部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机构的联系方式以及1名专职负责“打非治违”工作的科级以上干部名单(包括姓名、单位及部门、职务、办公电话、手机);二是专项行动期间,从5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报送当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专项行动的总结材料,包括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以及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三是9月10日前报送此次专项行动总结材料(需附本地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和关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详细名单)。所报材料均需书面和电子版。

湖北省安监局
2012年05月15日 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