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拟不再每年申报

    9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0日。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确认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以确认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删去原来规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将每年一次申报变更为第一次申报后没有重大变化不再每年申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按照2011年立法计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7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规章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1月10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64463156。

四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jzjzfsfgc@163.com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国安全生产网
2011年09月28日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