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专题10】出台具体规定加大安全考核权重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这又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举措。以往的安全生产考核中,只有一个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当地政府对同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好的,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一定奖励,出现事故超标等“一票否决”或其它情况导致不达标的,没有奖励,但处罚也基本不重,作出书面检查、说明理由、向公众道歉等是最常见的“处罚”。

因此,建议国务院出台具体法规,形成长效机制,从人员任用、单位考核等方面,对加大考核权重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安监部门领导因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的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产生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的,一律予以严厉查处,同时要一定时间之内不得重新任用。

二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如果一定时间内因为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被追责过,要予以延期任用或者不予任用。对安全生产工作有过重大贡献、重大成果的,选拔时要优先或者加分。

三是在增大考核范围和内容、加大考核权重的同时,也要增加对各部门、人员的奖励。

提交人:黄晓丰
陈国芳
中国安全生产网
2014年03月05日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