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安全生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渝安办〔2012〕8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提高安全生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风险,从源头上减少安全监管工作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2〕91号)精神,制定了《重庆市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请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各市级部门有关工作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2〕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实施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主要指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事故抢险救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方案、重大行政处罚、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 “谁主管、谁评估、”“谁决策、谁评估”、“谁审批、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由责任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项目、安全培训、安全投入、机构设置等方面重大决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涉及增设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义务内容且需要反复使用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可能在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事故抢险救援行动;

(四)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即将实施的行政处罚;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一次5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建议实施关闭的行政处罚;

(六)涉及可能在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安全生产重点工程项目;

(七)涉及参与人数多且人员集中,可能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和其他大型安全生产活动;

(八)各级政府和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五条 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要求,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

(三)是否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得到理解和支持;

(四)是否符合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

(五)是否具有政策的连续性、严密性,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六)是否存在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七)是否存在连带风险或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的隐患;

(八)是否有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九)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六条 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单位负责组织风险评估小组开展相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组织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估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确定评估项目后,由风险评估小组根据项目特点准确把握评估项目的重点,合理制定评估方案。

(二)组织开展评估调查。风险评估应当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三)进行分析论证。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重大事项确定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分析论证,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科学客观地进行评估。

(四)确定风险等级。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无风险结论。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第八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过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评估报告认为对存在高风险的,应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亟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事项,要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作出决策后,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会议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实施中,责任主体单位要全程跟踪了解实施情况,一旦出现重要情况,要迅速有效防范和处置不稳定风险。

第十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自觉做好分管领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于下列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与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当进行评估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单位不组织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的;

(二)重大事项经评估后被否决,或评估意见要求对方案修改后实施,责任主体单位擅自实施或方案未经修改即组织实施的;

(三)责任主体单位开展的评估工作,没有客观地预测到重大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突出社会矛盾,或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而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四)重大事项实施中,责任主体单位未全程跟踪监督,对问题处理不及时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一条 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备案及抽查制度。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将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工作情况汇总后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抽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考核。

未知
2012年08月20日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