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立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强力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山西省安监局决定从即日起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据介绍,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涉及安全生产重要事项的报告。主要内容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造成局部停产,或造成10人(含)以上受伤(中毒、灼烫或其他伤害),或紧急疏散人员50人(含)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3人(含)以上、或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及重要公共场所和设施等安全事故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企业周边安全距离发生重大变化的;发生重大工艺变更、重大设计变更,以及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发生变化的;企业停产(包括大检修)、停业,因市场原因长期停车或大幅压减生产负荷50%以上,以及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发生持续性亏损一年以上的;在生产区内进行重大活动或演练的;上一年度重点产品的产销量、销售区域及运输方式;法律、法规和安监部门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在报告上述事项的同时,企业应一并报告所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等情况。(王若群)

中国化工报
2012年10月26日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