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进一步做好港区内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
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依法做好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日前,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结合全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作出部署。
一是明确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经依法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对港区范围有明确界定的,依据其规定。港口总体规划对港区范围没有明确界定的,以港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时确定的范围为界。对港区范围界定有异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协商明确;协商仍存争议的,报请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是依法加强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明确在港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以及与港区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装置通过管线相连的储存建设项目(包括与生产装置相连的独立法人储运公司储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监管。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仓储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带储存的经营单位(不含仓储经营单位),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三是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监管职责交接工作,按要求逐一界定明确安全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职责,杜绝监管盲区。安全监管职责发生转移的建设项目,要及时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12年05月25日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