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专题5】建议建立事故保证金制度
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一些中小企业为了逃避事故赔偿和责任追究,经常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非法转移财产,导致事故受害人不能依法得到赔偿;事故罚款处罚也因“无力支付”而搁置成悬案,造成事故处理不能按期结案。既影响了事故调查处理的严肃性,也没有让事故责任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因此,建议国务院或者国家安监总局建立事故保证金制度,以免事故责任单位恶意逃避事故赔偿、抚恤和事故罚款。即:当有事故发生时,立即冻结事故单位资金账号,直到事故处理完毕,或者事故单位根据人员伤亡情况提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提交人:黄晓丰)
陈国芳
中国安全生产网
2014年03月04日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