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名单(第一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08年 第21号

为了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接受社会监督,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2008年1—10月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过调查核实,现将42起事故责任企业名单予以公布(第一批)。

附件: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名单(第一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日

安监总局政府网
2008年11月06日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