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即将出台
《条例(草案)》对我省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工伤认定的程序、要求、职业康复、工伤保险待遇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关键词:
逾期缴费、处罚
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缴费的,将受到哪些处罚?
《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期限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
定点治疗
按照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是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此外,《条例(草案)》作出了特殊规定: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应当在医疗机构出具伤情稳定证明后5日内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关键词:
多单位职工
如果你是一名全日制职工,可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条例(草案)》提出,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键词:
事业单位合同工、工伤险
《条例(草案)》将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也纳入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也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关键词:
工伤认定、免费
“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条例(草案)》规定,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不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关键词:
伤残、养老险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将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例(草案)》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条例(草案)》规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