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领域12月实施新规
该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经营、运输和使用企业都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明确规定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届时,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将实施进出口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出口。《条例》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解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强化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 [解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在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点,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 [解读]


【地方动态】
《山东省出台危化品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