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及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4年 第13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已经2014年4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公 告
2014年 第1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5月7日
2014年5月7日
附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
陈国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14年05月12日 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