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开门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开门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4〕5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门立法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月1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门立法工作制度
一、开门立法,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以下统称法规草案)等立法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就有关立法事项征求有关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公众、专家等方面意见的活动。开门立法遵循全面、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确保立法计划公开、立法过程公开、立法结果公开。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政府网站设立专栏,作为公布立法信息的官方网站。根据需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公布有关立法信息。
三、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力解决安全生产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科学合理确定立法项目,增强规划和计划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现实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四、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政策法规司和有关司局应当向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征求立法项目建议,向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单位、专家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
五、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立法项目名称、主要内容、起草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等信息。立法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年度立法计划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15日。
六、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对立法项目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研究、筛选。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时,政策法规司应当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予以说明。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按照规定批准后,政策法规司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内容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开。
七、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可以采取抽样问卷调查、网上民意调查等方式,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
八、法规草案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有关司局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法规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有关司局应当征求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部分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意见。
九、法规草案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法规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有关司局应当对立法背景、必要性、主要制度等问题作出说明。法规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根据需要,有关司局可以专门征求行政相对人、社会组织及相关领域专家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十、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有关司局应当对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并研究。确有必要的,应当邀请专家、学者对意见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司局应当将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以及重要意见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政策法规司。
十一、收到有关司局的法规草案后,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法审会专门听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公众、专家的意见。其中,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参会人数不低于20%。
十二、法规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方面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会。听证会公开举行,原则上允许旁听。
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公告,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事项等内容;
(二)有关单位的代表和公民拟参加听证会的,按照公告规定提出申请;政策法规司根据申请人的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等,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听证代表。听证代表一般不少于15人;
(三)在听证会举行的5日前通知听证代表出席听证会。听证会举行的日期确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四)听证会开始时,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代表,说明听证事项,宣布会议程序和会场纪律;
(五)听证代表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与理由。听证代表有权就规章草案有关事项提问,并可以将其陈述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或者录音、录像资料等提交给听证主持人;
(六)听证主持人指定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制作听证记录,如实记录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代表的书面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听证记录。
听证会结束后,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认真研究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理由,并将听证记录作为重要的立法参考资料。
十三、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有关司局协商后,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法规草案送审稿和相关的说明,并对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的重大分歧意见提出倾向性的建议。说明应当包括以下情况: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对象、时间;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分类及其采纳情况;
(三)意见未采纳的情况及必要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部门规章按照规定签署印发后,政策法规司应当于10日内将部门规章及有关说明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公开和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陈国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14年01月28日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