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发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3年12月23日
陈国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14年01月02日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