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知加强改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安办发〔201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有关部门,各中央驻鲁、省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改制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督促改制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无论是改制企业还是未改制企业,都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自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培训教育,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做好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责任。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针对我省改制企业的类别,进一步明确国有参股企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责任。对全资、控股(绝对及相对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应承担安全生产主管责任;对改制企业全部移交到地方政府,履行移交手续的,集团公司不再承担安全生产主管责任;对改制企业国有资本退到参股地位,人事、组织关系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未全部移交到地方政府的,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要求,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都要逐一落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进一步规范改制企业移交程序,地方政府要及时受理改制企业党组织、人事等关系,在受理改制企业相关责任交接时,必须召集相关部门和企业参与,全面了解被改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包括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等情况,形成会议纪要,认真覆行签字手续。要加大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力度的监督检查,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省安监局、省国资委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改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进一步规范改制企业名称。各级国资、工商等部门应对改制企业冠原集团公司字号的进行规范。对国有资本已全部退出的改制企业,一律不得再冠原集团公司字号;在改制时有冠名协议的,按照协议相关规定执行,协议到期后,应立即更名;在改制时未签冠名协议但仍冠用原集团公司字号的,应在2013年6月底前更名完毕。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