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明确金属加工等企业危化品领域监管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对江苏安监局《关于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进行了回复,明确了金属加工等企业危化品领域监管事项。全文如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188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安监〔2014〕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专业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超细铝粉生产且销售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二、专业生产氰化金钾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三、电镀企业内部配套建设氰化金钾生产装置,所生产的氰化金钾不对外销售的,则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贸企业内部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具有高危性,在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陈国芳
安监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