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出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近期,海门市安监局出台了《海门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监督管理,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廉政建设,确保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秉公执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规定明确,应当由安监局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事项,由安监局纪检组提出初步意见,经安监局党组集体讨论后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实施或应当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事项,按相应的规定办理。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对责任人员的违规或过失行为进行认真的核实,以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公正和公平;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责任人员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置。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以下四种: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六种责任追究方式;2、按照安监局内部考核制度计扣奖分;3、扣发全部或部分由主市政府统一核发的年终奖;4、依法承担国家赔偿事项中应当由责任人个人承担的款项。

    (胡小莳
中国安全生产网
2012年09月27日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