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水在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视频会上的讲话

认清形势  吸取教训  强化监管

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工程师、监管三司司长王浩水

在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视频会上的讲话

(2014年5月8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按照总局领导的要求召开的,会议的主题是分析今年以来特别是4月份以来危险化学品领域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刚才,江苏省和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分别汇报了江苏南通双马化工有限公司“4•16”粉尘爆燃事故、山西临汾永鑫焦化公司“4•26”煤气爆炸事故情况,广宇同志通报了今年以来9起较大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事故情况。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今年1至3月份,全国共发生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事故34起、死亡49人,同比(41起、54人)减少7起、5人,分别下降17.1%、9.3%。整体而言,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继续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进入4月份以来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较大事故高发,安全生产形势空前严峻,主要表现在:

(一)较大事故同比大幅度上升。今年以来,全国共发生9起危险化学品和化工较大事故,导致35人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3起、13人)相比大幅度上升,增加6起、22人,分别增长了200%、169%。去年全年共发生危险化学品和化工较大以上事故总数15起、死亡51人,但截止目前,较大事故已与去年前9个月的总和持平,尤其是4月份发生了4起较大事故,较去年同期增加3起、15人,分别上升了300%和500%。根据安全生产冰山理论,小事不断、大事不远,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事故上升的势头。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省份明显增多。今年以来,四川省发生了2起较大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事故,山东、安徽、吉林、内蒙古、江苏、辽宁、山西各发生1起较大事故,发生较大事故的省份达到8个,而去年全年全国只有7个省发生较大事故14起。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去年辽宁省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4起,占全国较大事故的28.6%。今年以来发生的9起较大事故中,有8起发生在危险化学品取证企业,在经过三轮发证的今天,仍然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暴露出个别地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明显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三)煤化工和精细化工企业事故频发。在发生9起危险化学品和化工较大事故中,4起涉及煤化工和精细化工等行业,其中山西临汾永鑫焦化公司“4•26”煤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7人受伤,江苏南通双马化工有限公司“4•16”粉尘爆燃事故造成8人死亡、9人受伤。绝大部分新型煤化工企业是新进入危险化学品领域和化工行业的企业,人员储备、技术储备、管理经验严重不足;部分传统煤化工企业,如焦化企业建厂早、设备设施老化,管理粗放;精细化工企业小、弱、散,安全生产条件差,管理薄弱。从发生事故的原因来看,除江苏南通“4•16”事故外,其它8起事故的错误都非常低级,属于原来已经有企业交过学费、付出过生命代价的事故。

(四)涉及检维修及直接作业环节的事故多发。今年以来的9起较大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事故中,7起涉及检维修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暴露出事故企业直接作业环节管理不到位,领导安全意识不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缺乏基本安全意识和技能。到目前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仍然发生死亡事故,特别是有的企业还发生较大以上的死亡事故,这样的企业没有资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认真分析发生事故的深层次原因,切实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进入四月份后,危险化学品、化工事故多发,客观上是由于近期化工行业经济运行下行压力加大,部分化工产品需求减少,企业生产装置停工检维修作业增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频繁,一旦管理不到位易引发事故发生。但综合分析发生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事故情况,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事故企业重视安全不够、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这是企业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对于总局近年来印发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等法律法规不知道、不熟悉、不掌握,理解不透,执行不严。二是装备水平差、本质安全水平差。有的企业没有正规设计,造成装置、设施的布局和装备水平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有的老企业多年不进行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升级、老化严重;有的企业自动化改造走过场,安全仪表不投用,没有发挥自动化和安全仪表应有的作用。三是安全生产不懂、不会、不敢管的问题比较普遍,突出地表现在直接作业环节管理不到位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制度不完善,作业前风险辨识不全面,作业审批不严格甚至没有审批程序,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过程中现场监控不严。四是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存在隐患排查不愿查、不会查、不能深入查的问题,一部分企业自己查不出隐患,即使查出来隐患,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因为资金、方案、停产损失原因不能及时整改。

(二)人员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的根本问题是人的问题。一是政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培训不到位、考核不严格。二是企业培训搞形式、走过场、针对性差。造成操作人员对生产装置不熟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如山东滨州滨阳燃化“1•1”中毒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维护人员为防冻防凝拆开倒罐管线上的一处法兰排水后未及时复原,在2号石脑油罐出料(经事故后检测,硫化氢含量在3800ppm)时,操作人员错误开启倒罐阀门,造成石脑油泄漏,释放出的硫化氢气体致使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的现场人员中毒。三是对承包商、直接作业人员存在以包代管等情况,对外用工培训缺失。

(三)政府监管不严。部分地方基层安监部门存在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现象。一是对企业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执法不力,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如安徽亳州康达化工“1•9”较大中毒事故,事故企业将在路边的空闲厂房非法租赁长达4个月,租赁户非法生产,而基层执法检查部门未及时发现。二是部分安监部门缺乏懂专业的监管人员,存在不会管的问题。三是一些地方安监部门对查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严格、甚至不处罚,客观上助长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总局发的文件和事故通报到不了企业,或督促企业吸取教训工作不到位。

三、立即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讲话、批示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必须把人民生命安全始终放在首位,严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李克强总理强调:人命关天, 安全生产这根弦任何时候都要绷紧。我们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全面把握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深刻内涵,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近日,总局分别在上海和天津分两次召开了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安全攻坚工作座谈会,对重点县安全攻坚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对进一步强化重点县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有关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要认真分析、深入研究,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推动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进一步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近年来,总局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效强化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但从贯彻落实情况看,仍然存在着就文件转发文件、执行不严格、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宣贯力度,特别是对于《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要结合条文释义开展培训,确保在7月底前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所有企业培训一遍,培训完成后要对企业分管负责人、装置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限期补考,补考不合格的,要依法取消职业任职资格。二是有计划地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3号)、《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进行再培训。三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创新检查方式,督促企业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一是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特别是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准入和管理,加大培训、考核力度,提高其思想认识,提升安全管理能力,使其能力符合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二是督促企业加强职工培训和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具备防范风险的能力,防止“无知无畏”和有章不循。

(三)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频度和力度,严肃查处事故。一是对发生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多次查出问题的企业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要开展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大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反复查出同样问题的企业要依法给予上限处罚。二是近期要重点对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开展执法检查。三是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和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近期印发通知,明确规定“三个必须”:凡是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的危化品企业,必须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必须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责令停产整顿,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给予上限处罚;凡是违反《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必须给予经济处罚。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进一步严格监管。四是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机制。一些地区执法和监管工作脱节,执法检查没有突出行业和企业特点,执法检查内容针对性差,造成执法检查的效果没有显现,希望引起重视和尽快改进。

(四)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一是加大对较大事故的督导力度。从今年开始,发生较大危化品事故,总局监管三司即派员赴现场进行督导,指导各地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防范工作。因此要求凡是发生死亡事故的,省级安监部门一般要派员到现场督导。二是开展重点地区督导工作。结合确定的60个危化品重点县,总局监管三司将开展重点县及重点地区督导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和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各级地方安监部门要尽快确定重点自己重点监管的地区和乡镇,按照总局的要求强化重点地区的监管。三是继续采取“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加大媒体曝光的力度,借助社会和媒体的力量,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四是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要及时采取约谈、发警示通报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最后,我借此机会,通报一起烟花爆竹较大事故:

4月22日8时50分左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市东方礼花有限公司生产双响时,因搬运未封口半成品时倒落,摩擦撞击引发爆炸。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

据初步调查,事发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转包给河北某人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存在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在工房外露天作业、超员超量等严重违规行为。事故还暴露出安全监管存在漏洞:一是安全生产许可把关不严,该企业占地仅约70亩,但许可的生产范围多达5个产品类别,与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匹配,没有双响生产线,在组合烟花内筒生产区生产双响,工房数量不足导致多个工序合并在同一工房和空地作业,半成品、成品滞留;二是日常监管执法不到位,企业春节后开工未履行复产验收程序,违法转包和违规作业约1个月,未能发现并查处制止。

“4•22”事故再次反映出转包分包是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重要原因,“三超一改”是导致事故伤亡大的第一杀手。对此,要重点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一是要加大整顿关闭力度。非主产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规模小、条件差,要研究全面退出的工作措施;二是从严把好安全生产许可准入关,强化现场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许可;三是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从严查处转包分包、“三超一改”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及屡教不改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同志们,当前,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监管压力很大,任务繁重。我们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认清形势,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事故多发势头,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谢谢大家!

陈国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14年05月12日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