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张*孝

于11个月前留言:

你好,请问,气瓶使用单位是否需要建设专用气瓶暂存间或气瓶库?如果需要,多少存量以上必须建设?必须建设气瓶暂存间或气瓶库是依据哪个规范来的?谢谢。

回复:
您好!气瓶使用单位是否需要建设专用气瓶暂存间或气瓶库,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没有明确的标准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危险化学品严禁露天存放。

梁*静

于11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贵会起草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我们公司是一家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基本不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故想请教您几个问题:1. 《安全规范》规定“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请问其中的医药企业是否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我司是否需要按《安全规范》执行;2. 《安全规范》是否具有强制性效力,企业必须遵循其中的强制性要求,包括必须为特殊作业设置作业票、遵循作业票规定的有效期等等。 期待老师的解答,非常感谢!

回复:
您好!1.GB 30871-2022不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2.GB 30871为国家标准,正文内容全部为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不是强制性要求,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调整。

潘*明

于11个月前留言:

你好老师。安全措施确认人和安全交底人、监护人可以是同一人吗?比如车间班长,经过监护人培训考核发证。如果监护人同时是车间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还可以是作业票所在单位的审批人?

回复:
您好!1.特殊作业时的安全措施确认人、安全交底人应该都是危险化学品企业某单位的人员,如果监护人由危险化学品企业指派,则安全措施确认人、安全措施交底人与监护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但该名人员应具有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措施交底的能力,并经监护人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如果监护人由承包商或第三方机构指派,则安全措施确认人、安全措施交底人与监护人不可以是同一个人。2.如果企业为监护人赋于了安全作业票审批的权限或者作业票的审批人经过监护人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则监护人可以是作业票的审批人。

蓝*晶

于11个月前留言:

各位老师好,请问自动化仪表的日常巡检人(不涉及操作检维修等)是否需要持自动化一遍操作证吗

回复:
您好!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从事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蓝*晶

于11个月前留言:

老师,我想问下临时用电票”配送电单位意见”一定要是电工才能签字吗?如果,接电的配电室在车间,可以是作业所在单位(车间)的负责人签字吗,我理解为是车间作为属地配送电。然后临时用电票的监护人是否也必须是电工,有监护人证的监护人可以吗?

回复:
您好!1.假如企业的某配电室处于工艺车间(假如为A车间)的辖区范围内,临时用电作业票中“配送电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中电气管理单位(比如电气车间),而不是配电室所在的A车间,所以“配送电单位意见”应是电气车间的意见而不是A车间的意见。2.临时用电的作业监护人不是必须由电工来担任,经过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监护人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担任临时用电的监护人。

李*哲

于11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国标30871-2022中对吊装作业有一条款:9.2.2 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再进行吊装作业。咨询下老师,条款中吊装场所是指吊装作业区域吗,请老师具体解释下,谢谢!

回复:
您好!该条款中的“吊装场所”即为吊装作业区域。该条款的意图为:吊装作业区域内如果有含有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吊装作业过程中可能会对设备和管道造成破坏并导致危险物料泄漏从而引发其他事故,所以要对设备和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刘*文

于11个月前留言:

,干粉灭火器(新购买的,压力正常,刚出厂的合格产品,假设是2023年5月生产的),投入企业现场安放后,在压力正常、筒体完好的情况下,首次维修应该按照哪一年来维修? GB50444-2008,第5.3.2条已废止,有部分人认为 依照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里边提到废止的50444里边第5.3.2 是 废止的是条文强制属性而非条文内容;有部分人认为是废止的就是条文内容,不再执行出厂5年首次维修后2年;有部分人认为要按照团体标准T/CPQSXF003-2023第4.4.2.2出厂3年首次维修2年执行。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里边没有明确指出灭火器出厂和首次维修年限要求。请问这种涉及到一线实际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怎么做?

回复:
您好!根据国家标准管理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全文强制,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再有强制条款。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了GB50444中关于灭火器的一些要求。在GB 55036实施后,新的GB50444未颁布实施前,原GB50444中的强制条款降为推荐性条款。企业可参照现有标准要求做好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戢*龙

于11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想咨询一下纯气体二氧化硫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表3.1.1的乙类第3条说明,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可以划为乙类,而二氧化硫既具有氧化性又具有还原性,是不是说二氧化硫就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呢?还是说其不燃烧不爆炸无闪点,属于戊类?请老师帮忙分析一下,给个合理的定性,谢谢!

回复:
您好!二氧化硫化学性质极其复杂,不同的温度下可作为还原剂、氧化剂、氧化还原试剂等各种作用。目前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所说明外,其他标准未见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因此应以GB 500016为准。

罗*祥

于11个月前留言:

专家你好,生产装置、系统已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此时人要入釜内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进入的原则,请问此时如果使用非防爆送风机往设备内通风,因使用的是非防爆电气设备,那这种情况需要为这个风机办理动火作业票吗,盼回复,谢谢!

回复:
您好!GB 30871-2022附录A临时用电作业票中有可燃气体分析栏,如果只是在生产装置区内使用非防爆的风机而不涉及其他的动火作业,则可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在非防爆的风机及其他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周边进行可燃检测合格即可,而不需同时再办理动火作业票。

黄*超

于11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2022年底前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有个问题请教:本科环境工程专业毕业,在危险化学品企业担任公司级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上述专业要求?

回复:
您好!该问题已由应急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司在应急管理部官网做出类似回复:“化工、化学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要求的基本原则是相关人员应具有化工、化学或安全等相关知识,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安全风险辨识和管理能力。具体专业名称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关专业和资质是否达标可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予以确定,具体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朱*民

于11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请问我们再制药过程中最后需要回收作为溶剂的二氯甲烷,但是作为溶剂的二氯甲烷会附带z一些前端制药工艺中产生的臭味物质少量二甲硫醚(整个体系是二氯甲烷、水、少量臭味物质二甲硫醚),因此考虑用一定浓度如20%多浓度的双氧水滴加将二甲硫醚这个臭味物质去除,最终随着二氯甲烷里的废水就排掉了。其实就是除一下臭味,环保处理用。请问这个算危险工艺吗?

回复:
您好!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向有机化合物分子中引入过氧基(-O-O-)的反应称为过氧化反应,并列出了几种典型工艺类型。您所介绍的这种采用双氧水除臭方式不在典型工艺中,可以不列入危险工艺。

常*圆

于11个月前留言:

各位专家好。贵单位参与起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于2019年实施,其中对同一类防护目标的风险基准分为新改扩建和在役两个值。以某新建装置--一类防护目标为例,其建设前采用3E-7基准进行分析无异议,但在其验收投产后是该用3E-7还是在役的3E-6呢?对于同一装置的风险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该怎么选择基准值? 还是说所谓的新改扩和在役是以标准实施日作为分界线,在2019年3月后新改扩的都按3E-7,即使其验收投产后也用该基准?

回复:
您好!我单位未参与GB36894的起草工作,具体问题请咨询标准起草单位。

樊*国

于11个月前留言:

问题一:化学品工艺管道的末端有阀门加盲板,生产过程中该盲板安装或拆除是否应按GB30871中的抽堵盲板作业要求进行管理?问题二:液化烃球罐开罐检测前,拆除储罐与管线之间的一个短接,进行能量隔离并在管线端加盲板,这个作业是否应按GB30871中的抽堵盲板作业要求进行管理?谢谢!

回复:
您好!1.管道或阀门末端的盲板一般称为盲盖。对于加盲盖,可不视为堵盲板作业,因加盲盖前管道或阀门末端处于敞开状态,无工艺介质。对于拆除盲盖,应视为抽盲板作业,办理抽盲板作业票。因为盲盖在拆除前,不清楚管道或阀门末端是否有工艺介质,拆除盲盖的风险与抽盲板的风险基本一致。2.拆除一段管线的作业,不属于盲板抽堵作业,但作业时可能存在的风险与盲板抽堵作业类似,建议参考盲板抽堵作业进行规范管理。

王*冉

于11个月前留言:

我单位于2014年建站,经正规设计,但设计单位资质为乙级且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实施)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的要求。2023年安全评价报告中总平面图布置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工艺流程由甲级资质单位出具,是否可以视为符合要求。

回复:
您好!对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要求必须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对于未由甲级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建成后应委托甲级资质设计单位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诊断。

曹*兴

于11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 请问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设备上同时开展打磨和焊接动火作业,打磨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证,焊接人员持有特种作业证,能不能办理一张动火作业票,两人同时开展作业?还是必须分别办理打磨动火作业票和焊接动火作业票?

回复:
您好!如果两人从事的是同一项检修作业,则可以共同办理同一张动火作业票,同时作业。

史*男

于11个月前留言:

液化石油气是否应该使用丙烷的压力表?还是普通的单表减压阀就行?有没有那个标准规范有明确规定的,谢谢!

回复:
您好!液化石油气可以使用丙烷的压力表,目前暂未查到有标准规范对液化石油气的压力表选型进行规定。

姜*培

于11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在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发布的【新标解读⑩】应重点关注临时用电作业票的哪些变化中写到“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使用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是允许的,但必须要先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合格。” 请问这是否意味着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使用防爆等级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时,可以不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即直接办理临时用电票即可进行临时电工作?

回复:
您好!如果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设施全部符合防爆要求,包括配电箱、电缆及其他电气设备设施,所有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不会产生火花、炽热表面等,则可不需要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否则就应在送电前进行可燃气体检测。

陆*意

于11个月前留言:

专家好,我想咨询一下,根据gb30871-2022中对于动火作业的定义,在化工企业禁火区工人使用锯弓人力锯开钢管,是否属于动火作业的范畴?

回复:
您好!请确认使用锯弓人力锯开钢管作业时产生的炽热表面的温度能否达到作业区域内可能存在的可燃气体的引燃温度来确定是否属于动火作业。

王*鹏

于11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我公司维修时使用气割和气焊,目前氧气与乙炔各有独立的库房。氩气暂无独立库房,存放在氧气库房中,是否可行?谢谢。

回复:
您好!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附录A,压缩氩气与压缩氧气不属于必须隔开储存或严禁混存的危险化学品,其在库房内的储存方式可以不做要求。

王*锐

于11个月前留言:

你好,请问使用氯化亚砜的生产就是氯化工艺吗?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判定使用氯化亚砜不属于氯化工艺。

回复:
您好!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氯化反应是指化合物的分子中引入氯原子的反应,包含氯化反应的工艺过程为氯化工艺,主要包括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 使用氯化亚砜的生产工艺是否属于氯化工艺,要看反应机理,是否属于文件列出的取代、加成、氧氯化等几种氯化工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