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谭*飞

于5个月前留言:

协会老师,您好,入库专家能够完全胜任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并积极参加协会安排的各项活动,经所在单位同意或2名以上协会专家推荐,颁发协会专家证。这个需要什么程序,单位同意或者2名协会专家推荐;怎样上传到系统。

回复:
您好,已通知相关部门人员联系您。

苏*亭

于5个月前留言:

您好,我已经进入专家库,请问怎么获取专家证,才能参加工作,需要联系哪个部门?

回复:
您好,已通知相关部门人员联系您。

吴*荣

于6个月前留言:

您好老师,我想咨询如下问题: 关于GB30871-2022临电作业票,“作业人”和“作业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作业负责人为何必须要有电工证? 如果该作业票为员工日常维护的作业,作业人员的电工证需要谁来确认,安全措施处的确认人是谁? 作业负责人和配送电单位的区别在哪里?

回复:
您好。1.GB 30871-2022附录入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参考样表中的“作责人一不等同于配送电单位的负责人,是现场配送电作业人员中的业责人,一般是专业电工,所以应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如业负责人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不参与现场作业的,可以不是专业工,不必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2.“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中配送电单位意见栏签字人如果不参与现场作业的,可以不是专业电工,不是必须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确认人”可以是“作业人”,即配送电的电工。 3.临时用电作业负责人可以参与到作业中来,即作业负责人与作业人可以是同一人。

安*才

于6个月前留言:

您好,请问2025年安全标准化评审什么时候开始培训?怎么学习?入库证明属不属于专家证书?

回复:
您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培训请联系:吕晓蓉15066881125

程*凡

于6个月前留言:

我已经进入协会专家库,请问怎么申请才能取得专家证,怎么样才能参加工作,需要联系哪个部门

回复:
您好,已通知相关部门人员联系您。

王*恒

于6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请问化工生产区域内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进行螺栓拆装、保温作业是否需要按照动火作业管理?另外跟作业工具有没有关系,比如说使用非防爆的工具要按照动火作业管理,使用防爆工具可不用按照动火作业管理。

回复:
您好,动火作业: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注: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使用防爆工具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也属于动火作业。

刘*超

于6个月前留言:

请问老师,特殊作业除了监护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外,作业负责人、安全交底人、审核人等是否都可以委托有经验的第三方。另外第三方需要什么资质吗?

回复:
您好,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应用问答》的描述,对于作业内容复杂、潜在风险大的特殊作业,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派了作业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单位(含承包商)可以再指派监护人实施双监护。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指派作业监护人员而只有承包商人员指派了作业监护人是不允许的,因承包商人员对作业环境、作业过程中可能潜在的风险及应急处置措施不如危险化学品企业人员更加清楚。由危险化学品企业自主完成的特殊作业的监护人建议由作业所在单位指派,同样是因为作业单位的监护人对作业环境等更加清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4条,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按照表B.1安全作业票的办理、审批内容,审批部门(人)均为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部门、人员,所以特殊作业监护人、安全交底人、审核人均应为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人员。

余*峰

于6个月前留言:

老师,你好!我司常压工艺生产用于涂料和油漆的丙烯酸分散体和醇水溶丙烯酸树脂等产品,根据原安监总局2013年3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涉及涂料、粘合剂、油漆等产品的常压条件生产工艺不再列入‘’聚合工艺”。请问老师我司丙烯酸分散体和醇水溶丙烯酸树脂的生产工艺是否适用此条。谢谢!

回复:
您好,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附件3调整的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的部分典型工艺共八条,其中第一条:涉及涂料、粘合剂、油漆等产品的常压条件生产工艺不再列入“聚合工艺”。

黄*飞

于6个月前留言:

老师 您好 部分专家在检查特殊作业票时,提出要在票证上注明监护人的监护证编号,并且认定未注明监护证编号的票证是不合格的,但实际监护证都是企业内部组织的培训取证,这种证件编号有填在上面的必要吗,不像焊工证,我可以去网上查询真伪,我们现在已经采用线上开票,如果要添加监护人证件号,又要重新找人设计开发,所以想咨询下监护人证件编号有必要加在票证上吗

回复:
您好,根据GB30871 第4.10条 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无监护人的监护证编号得要求,可请专家提供相关规范要求。

朱*松

于6个月前留言:

各位老师好,我已经进入协会专家库,如何取得专家证书及工作联系群?

回复:
您好,已通知相关部门人员联系您。

赵*军

于6个月前留言:

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否需要进行定期检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0月26日发布《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42号),明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但其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无强制检定的要求,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其量值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规定定期检测,检测记录做好记录。请问1、此检测是否包含校准?2、企业自己购买标气,定期对气体探测器进行检测是否合规?

回复:
您好,生产经营单位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定期检测应满足JJG系列相关计量检定规程,按照规程要求开展非强制检定或校准,保证量值准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自己购买标气,按照相关计量检定规程定期对气体探测器进行非强制检定或校准满足合规要求。

李*鹏

于6个月前留言:

请问如果企业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证的范围上没有具体的两个稀有气体的名称,企业能进行生产吗

回复:
您好,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苏*亭

于6个月前留言:

您好,我已经进入协会专家库,请问怎么申请才能取得专家证,怎么样才能参加工作,需要联系哪个部门?

回复:
您好,已联系相关部门人员联系您。

苏*亭

于6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本人已入专家库,请问接下来是什么流程,怎么进行工作联系,有没有什么具体联系人?谢谢。

回复:
您好,已联系相关部门人员联系您。

王*禄

于6个月前留言:

T/CCSAS 022-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泄漏管理导则)的中度泄漏的第7类写的是1000kg/h(室外),只是严重泄漏第7类的一半,但其他前6类都是严重泄漏的十分之一,有没有写错?

回复:
您好,经向《危险化学品企业泄漏管理导则》(T/CCSAS 022-2022)起草单位求证,标准附录中显示的数据确实存在问题,协会已启动纠错勘误程序。为了感谢您对协会团体标准的关注,协会将赠予两本专业书籍,请留下联系方式。

王*禄

于6个月前留言:

标准T/CCSAS 022-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泄漏管理导则》中的附录C,中度泄漏的第7类的泄漏阈值(室内/h)500kg是不是写错了,竟然比严重泄漏的第7类还大,应该写100kg吧?

回复:
您好,经向《危险化学品企业泄漏管理导则》(T/CCSAS 022-2022)起草单位求证,标准附录中显示的数据确实存在问题,协会已启动纠错勘误程序。为了感谢您对协会团体标准的关注,协会将赠予两本专业书籍,请留下联系方式。

刘*工

于6个月前留言:

请问专家,什么是“一般化工企业”?怎么界定?

回复:
您好:一般化工企业 定义与范围:一般化工企业主要指的是那些专注于化学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这些企业通常涉及化学原料、化学制品、精细化学品等的生产,其生产过程往往包含化学反应或化学变化。 行业特性:由于化工生产往往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 生产流程:一般化工企业的生产流程通常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测、包装销售等环节。其中,生产加工环节是核心,往往涉及复杂的化学反应和工艺控制。

邓*彬

于6个月前留言:

您好,请教一下,现在很多进口防爆设备和仪表,对于进口的防爆设备和仪表,需要CCC认证和国内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相应认可么?

回复:
您好,(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3.0.4,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进行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应标有国家检验单位颁发的“防爆合格证号”。(2)产品类型可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查询。

安*亮

于6个月前留言:

老师好,我已进入专家库2年了,怎么没有相关培训及检查任务?还需要那些程序?盼复!

回复:
您好,已通知相关部门人员联系您。

安*亮

于6个月前留言:

老师好!有如下疑问:1、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使用、存储、经营、运输)各种类型的安全评价报告几年做1次?如果有涉及重大危险源,那么又是几年做1次辨识评估? 2、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几年做1次?如果有涉及重大危险源,那么又是几年做1次辨识评估? 望老师给予解惑,盼复!祝好!

回复:
您好,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并且依据第八十条的规定要求,和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八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所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到储存)建议参照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评价未找到相关依据,如果有涉及重大危险源,那么也是三年做1次辨识评估。 2.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议参照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如果有涉及重大危险源,那么也是三年做1次辨识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