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罗*祥

于1个月前留言:

专家你好,根据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2022)里11.3.3条,储存仓库里禁止进行开桶、分装、改装作业,请问如果某车间需要领用物品A,但因为物品A原包装规格较大,然在在仓库内打开包装,只领取了一部分然后还将其封好,请问这样的过程算是分装、改装作业吗?

回复:
您好。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 15603-2022)第11.3.3条要求,储存仓库里禁止进行开桶、分装、改装作业。参考《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DB 32/T 4293-2022)第7.4.9条要求, 同一库房内隔离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物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库房内严禁分(换) 装、拆分、开箱(袋) 、开桶(瓶) 和调配等作业。企业危化品仓库内打开包装与开桶作业类似,属于禁止的。

易*弟

于1个月前留言:

各位领导,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华东理工大学药学专业、兰州大学药学专业、四川大学药学专业三位应届毕业生,其学习过无机化学、有机化学、生物化学、物理化学、微生物学等大学课程,分配到氢化作业岗位,必须要取得《氢化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吗?

回复:
您好。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63号、80号修正)第五条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涉及多个特种作业的装置班长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本岗位所涉及的所有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孙*亮

于1个月前留言:

领导好!协会内部招聘安全专家吗?本人想到协会内部专家检查工作,如有机会请联系我!谢谢 17685873960

回复:
您好,请登入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官网-数据中心-专家端(http://36.32.188.253:6019/dist/#/)填写个人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协会专家。

张*礼

于1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是新投产的液化天然气公司,投产后在生产区域还有一些尾项需要原承建单位整改,在整改过程中涉及危险作业事项,请问在投产区域危险作业过程中是属地生产运行部门指派监护人,还是项目管理部门指派监护人?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4.10 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标准并未对由哪个部门指派做出要求。企业可从对作业环境的熟悉程度、生产实践经验等角度综合考虑由哪个部门指派。

俞*民

于1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设备用的润滑油可以直接放到设备旁边吗?装置属于甲类装置,还是需要单独建设一个仓库专门存放润滑油?

回复:
您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要求,润滑油属于闪点不小于60℃的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丙类。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4.2.1条要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是有要求的。另外,桶装润滑油严禁与酸、碱等有腐蚀性物品存放,存放环境要清洁并要保持良好通风;建议室内单独存放,防止进水、日晒,油品因温度升高、压力增大而加速氧化等。甲类装置周边环境复杂,也不便于润滑油保存。

刘*初

于1个月前留言:

我想申请贵协会专家库成员,要在哪里申请?申请流程是什么?申请后怎么知道自己已入专家库?谢谢

回复:
您好,请登入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官网-数据中心-专家端(http://36.32.188.253:6019/dist/#/)填写个人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协会专家。请再登入查看是否通过。

武*彦

于1个月前留言: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一甲胺溶液是易制爆化学品,那么一甲胺甲醇溶液是否仍然属于易制爆化学品。

回复:
您好。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录》要求,一甲胺[无水]、一甲胺溶液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结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依据有关原则进行判定,一甲胺甲醇溶液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罗*祥

于1个月前留言:

专家你好,物质A的禁忌物品为酸类,请问物质A旁边的物品B呈酸性,但不是通常我们认为的酸类(硫酸、盐酸、硝酸、磷酸等等),那这样是否也构成禁忌?

回复:
您好。判断危化品禁忌需要综合考虑危化品的分类、特性、储存条件、SDS提供的信息以及遵循相关安全管理指南和标准等。因你提供的资料较少,就您提供的这些内容看A和B构成禁忌。

张*通

于1个月前留言:

中国化学品协会专家您好: 请问工业过氧化氢是酸性还是碱性?目前在官方相关规范和标准中无相关信息,请回复,谢谢。

回复:
您好。中国中化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工业过氧化氢的pH值范围为3-5,其他单位提供的pH范围有2-4的。考虑到稳定性和减少分解的风险,工业过氧化氢的pH值范围是2到5,属于弱酸性。

石*康

于1个月前留言:

协会发布的GB30871-2022应用问答中有这么一段解析:17.承包商开关箱所接的临时用电设备是否需要单独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是否可由承包商单位人员接临时用电设备? 承包商开关箱接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检修箱时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在接电前,企业电工对承包商使用的开关箱及其他电气工器具、施工工具等检查合格,满足标准要求的,承包商开关箱下所接临时用电设备可不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不允许承包商单位人员(包括电工)将临时用电设备直接接在企业的检修箱上,但可由有电工资质的承包商人员在本单位开关箱下接临时用电设备。对于临时用电管理职责界面和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可在本单位制度中进一步细化、明确。 这段话,有一点不明白:承包商开关箱下所接临时用电设备可不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现场施工实际情况,承包商使用的电气设施不都是从他们自己开关箱(配电箱)接出来的吗?为啥不需要开票了?

回复:
您好,“承包商开关箱接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检修箱时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中的临时用电作业票,并非仅针对承包商开关箱的,而是针对开关箱及该项检修作业可能用到的所有电气设备设施的(临时用电作业票是针对某一项检修作业活动的,而不是针对某用电设备设施的),所以,“承包商开关箱下所接临时用电设备可不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即承包商开关箱下所接临时用电设备已经办理过了作业票。如果承包商拟在此开关箱再接其他电气设备设施用于另外的检修作业项目,则应再办理相应的临时用电作业票。

史*云

于1个月前留言:

请问在GB50779-2022中的3.0.11 抗爆建筑物可根据爆炸安全评估确定的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采用下列结构形式: 1 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不大于6.9kPa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加劲砌体抗爆墙结构、钢框架-支撑结构; 2 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6.9kPa且小于21.0kPa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加劲砌体抗爆墙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抗爆墙结构、钢框架-支撑结构; 3 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不小于21.0kPa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抗爆墙结构。 对于第2项里的给了3个选项,那建筑物结构是要求满足其中一条就可以还是3条都要满足才可以,谢谢!

回复:
您好。抗爆建筑物结构形式只要能满足抗爆要求的计算结果就行。具体结构形式的选项建议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院按照企业现场实际情况和工程预算成本综合考虑。

张*胜

于1个月前留言:

专家老师,您好,长流程的钢铁企业一般都带有焦化厂,其他区域属于金属冶炼区域,但是焦化厂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煤焦油、苯外卖,还使用硫酸等危险化学品,办理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请问焦化厂划分适用GB30871-2022的区域时怎么划分,是整个焦化厂都适用GB30871-2022,还是仅存在有粗苯、煤焦油、硫酸的区域适用?谢谢

回复:
您好。焦化厂生产涉及粗苯、煤焦油、硫酸的生产区域,应执行GB 30871-2022。其他区域建议企业结合现场的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如果生产装置、厂房等场所确实不涉及可能发生燃爆风险的介质,则动火作业可不进行可燃气体分析,重点应做好作业时防火措施。必须要做到:一是风险分析要深人、准确;二是在企业有关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建议其他位置在特殊作业实施过程中,可参照GB 30871-2022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贝*翠

于1个月前留言:

您好,麻烦咨询一下,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操作人员(只操作电脑,不参与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的安装、维修、维护)需要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吗?

回复:
您好。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63号、80号修正)附件第9.16条要求,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如果企业操作人员不涉及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可以不取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证,如果操作工艺涉及其他特种作业,如硝化、氯化、磺化等工艺的,应按照规定取得对应的操作证。

徐*锋

于1个月前留言:

老师好,我有个动火作业票作业地点填写的问题想请教老师,比方说在公共管廊区域有一个新建管道的安装工程,安排了一档作业人员(包含动火人员、监护、安全员等)对这根管道的每个焊口依次沿线进行焊接动火作业,在同一时间只存在一个动火点的情况下,一天时间内作业区域可能会涉及100米,移动到下一个动火点作业前都会进行气体分析。像这种情况下,每个作业点是不是需要单独开动火票还是说属于同一个作业内容可以开一张动火票上(作业区域可以写100米吗?),恳请老师解惑。

回复:
您好,题述作业区域涉及100米,作业跨度较长,在同一火灾危险性区域内的作业可办理一张动火作业票,但每个动火点作业前30分钟内应分别进行可燃气体检测,跨区域的作业应不同区域分别办理动火作业票。

宋*旺

于1个月前留言:

《2024年重点县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中的检查依据有几处涉及到《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目前《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尚处于(征求意见稿),还没有公布实施,作为检查依据不适合。

回复:
您好。危化监管一司组织编制的《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思路:一是突出针对性,着力解决存在能量意外释放风险的异常工况处置,不包括能量已清空的计划性检维修。二是突出先期准备,明确企业应在日常工作中研判可能出现的异常工况,建立或明确紧急处置程序。三是突出风险辨识管控,明确异常工况处置前应全面辨识,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前期《处置准则》的制定吸收了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企业异常工况处置的经验做法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单位的建议,并征求了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的意见,共收到22个单位75条意见建议,经研究,采纳或部分采纳64条,未采纳11条,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发布需要履行相关程序,建议企业从风险角度考虑问题,提前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整改提升。

苏*华

于1个月前留言:

安全标识张贴有顺序要求吗?()

回复:
您好,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

黄*静

于1个月前留言:

我们企业如何入驻“化危为安”的学习平台?

回复:
您好,已通知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您

王*生

于1个月前留言:

有这么个问题需要请咨询一下。我们车间原有一个项目产品A工序是:烷基化→氯化→脱溶→结晶→离心→烘干,前两个工序是主反应工序,氯化工序结束之后得到的就是产品的甲苯料液。现在我们不打算生产最终产品了,就是脱溶、结晶、离心、烘干工序都不要了,相应的设备也进行拆除。只保留前两个工序:烷基化→氯化。现在我们这边打算立项,上项目B,用该项目氯化工序得到的料液作为项目B产品的原料。现在的问题就是把项目A的后工序不要的话涉及到变更问题。请问我们怎么对A项目进行变更呢?是联系设计单位对工艺流程做个变更说明就行了还是需要什么手续呢?

回复:
您好。由于您提供的信息量较少,企业原生产的成品是否属于危化品?中间产品甲苯溶液浓度多少?有没有产品标准?建议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第二十条要求,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79号、89号令修正)第三十一条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二条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王*阁

于1个月前留言:

有两个200升左右的液氮罐储存在2000平米,6米高的厂房里,请问是否需要加装氧气浓度侦测器?除了GB/T50493-2019 4.1.6有没有其他参考法规

回复:
您好,液氮储罐设计建议参考《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 6898-2015)第4.2.3条要求,安装场所必须设有安全出口,周围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要求应符合GB2894的有关规定。第4.3.1条要求,容器不准安装在出入口、通道、楼梯间或距它们5m的范围内。第4.3.3条要求,液氮、液氩容器宜安装在室外。若安装在室内,其安装场所应符合4.2.3的规定,且气体紧急放空口必须引出室外安全处。放空口宜设在高出操作面3m以上的安全处。第4.7.3条要求,在进入通风不良且有发生窒息危险场所处理液氮、液氩及其气体时必须分析大气含氧量,当含氧量低于19.5% (体积分数)时,操作员必须戴上自供式防护面具,并需在有专人监护下进行操作处理。 综上所述,如果液氮储罐安装在封闭厂房内,现场必须加装氧气浓度检测仪。

宋*伟

于1个月前留言:

我公司采用硫酸法的异辛烷生产工艺,俗称烷基化装置,一直对改工艺是否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有疑问。 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19】116号)的描述,烷基化工艺应具有如下工艺危险特点: (1)反应介质具有燃爆危险性; (2)烷基化催化剂具有自燃危险性,遇水剧烈反应,放出大量热量,容易引起火灾甚至爆炸; (3)烷基化反应都是在加热条件下进行,原料、催化剂、烷基化剂等加料次序颠倒、加料速度过快或者搅拌中断停止等异常现象容易引起局部剧烈反应,造成跑料,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但硫酸法烷基化工艺实际生产过程中,特点(1)是符合的,特点(2)略有不符,催化剂浓硫酸不具有自燃危险性,但具有与水剧烈反应,放出大量热量的危险性。特点(3)是严重不符的,该反应温度较温和,正常工况下是低温反应,<15℃,反应生热不剧烈,搅拌中断反应则会因催化剂沉降而终止。 是否可以不纳入危险化工工艺管控?

回复:
您好,不可以不纳入危险化工工艺管控。硫酸法烷基化工艺仍属于烷基化工艺,仍具有烷基化工艺危险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