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我司将电焊机插头插入固定式检修电源箱内用电,需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吗?(国标30871临时用电的定义是接入,我这里是插头插入,不接线)
回复
您好,GB 30871-2022 规定: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其所包含的情形主要有:在生产装置、厂房内设置的检修配电箱或其他电源接临时用电线路、使用防爆插头在配电箱防爆插座接临时用电线路、在办公场所的配电箱或电源插座接临时用电线路,用于生产区的各种电气设备的作业。因此,需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范**
1.集团公司法人与子公司法人不同,如果集团公司电仪分厂人员负责维保子公司的电仪设施,是否属于承包商关系,需要相应的资质?若不属于,是否可以直接维保? 2.子公司没有财务,完全依靠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这与电仪分厂负责维保的关系是否一致?
回复
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如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应当视为承包商,按照《化工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指南》(T/CCSAS 014—2022)的相关要求管理。
杨**
老师您好,褐色的滤毒罐上产日期是2017年,如果现在再使用的话,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能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外部检查时是否会构成罚款。
回复
您好,请根据产品说明书判定有效期判定。滤毒罐贮存期一般为5年,如果再使用的话,可能构成隐患,未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张**
AQ 3062-2025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2.9 条规定:储罐应至少设置两种不同原理的具有远传记录和超限报警功能的液位在线监测装置。 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 GB11984-2024 6.1.2 : d)液位监测配备两种及以上不同原理的仪表; e)就地液位计不应选用钛材质,远传液位计采用不与液氯接触的防泄漏型; 接合AQ 3062和GB11984规定,一台液氯储罐配备一个带远传功能的磁翻板液位计和一个高频雷达液位计(与液氯不接触)是否符合AQ3062中A.2.9条要求,还是根据GB11948规定只要带远传功能的液位计就不能与液氯接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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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再设置一个与雷达液位计不同原理的且与液氯不接触的远传液位计。
郝**
专家您好 我单位是一家焦化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会有很多的常规性检维修作业活动,想咨以下问题: 1、在焦炉周边(明火、高温区域)开展的日常检维修(动火作业)是否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证, 2、配煤阶段(原料煤配比)处对圆盘给料机进行检维修作业,是否需要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证。 如不需要我们单位是否需要出具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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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不可以,必须办票。2.需要办票。
陈**
安全法规标准合规平台用不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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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正常使用。
薛**
专家们好,麻烦问一下夜间动火需要升级管理,这个夜间有没有指具体确定的时间范围?我们正常工作是早上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下班,检修期是早上七点到下午七点下班。在检修期进行动火作业的话,下午五点半之后需要进行提级管理么?
回复
您好,是的。另外,请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中,明确夜间动火具体时间范围以及升级管理的要求。
贺**
关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如何进行理解?什么叫专职,只有岗位是安全员才叫专职吗?现在企业为大安全的理念,过程安全、过程控制、生产技术都是为了装置更安全的运行而设立的岗位,他们的工作没有和安全不相关的,他们是否也可以认定为专职?
回复
您好,依据安全生产法释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2.1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郭**
老师你好,咨询下高处作业相关事宜,GB30871里定义高处作业为在距坠旁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如果作业高度超过2米,但是没有坠落风险(例如在带有防护围栏的平台上,或在安全措施齐全的脚手架上作业)是否可以不办理高处作业票。
回复
您好,在合格的脚手架上作业(作业点距离坠落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的)需要办理高处安全作业票。
郭**
老师您好,咨询下登高作业人员持证的事。请问给房屋刮大白,作业高度超过2米(使用脚手架),办理了高处作业许可证,架子工取得了架子工证、特殊作业许可证(登高)。其他刮大白工人还需要有登高证吗?
回复
您好,其他刮大白工人涉及高处作业,需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安**
老师好:请问一下,企业生产97%含量的液体氢氰酸,具有安全生产许可。现要稀释到20%浓度的液体氢氰酸,可以销售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运输需要哪些手续? 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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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销售。不用其他的手续 ,有生产了不用销售取证。运输需要的手续请咨询当地公安部门。
王**
专家您好,我单位锅炉定期进行检修,检修时有些作业项目涉及不同单位(包括不同车间)共同协同完成,比如需要3家单位共同进入炉膛共同协同进行一项作业时,是否可以共同办理一套安全作业票(受限、高处、动火、临电)?可以的话作业票中作业单位只填作业主导单位(电子票上作业单位只能选一个)还是3家单位名称都写?包括作业负责人?
回复
您好。不可以办理一套安全作业票。应一项作业一个地点办理一张作业票。
李**
近期在一些电脑上登录协会官网,网页可正常浏览,在查询标准息时会无法查询,并出现"...code 404"提示信息,不知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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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9月22日,由协会开发打造的“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信息平台”完成升级改造,并更名为“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合规平台”,重新上线运行!合规平台增加和优化了以下功能:优化清单管理功能;新增法规条款查询与识别;新增符合性评价功能;新增法规标准宣贯栏目;新增常用文件专栏;新增“企业入驻”模块。用户可通过协会官网首页服务平台“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合规平台”访问,或登录网址https://law.chemicalsafety.org.cn/直接访问。
马**
各位专家老师好:根据《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决策人,一些集团公司法人代表不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在异地。这种情况下,真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目前部分民营危化品生产企业在实际生产中面临同样问题,即集团或者公司营业执照法人长期在外地或同时任职几家单位法人,而企业实际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由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履职管理。在接受各级专家检查中,针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部分专家认为在岗总经理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经考核合格取证且按规履职即可,但个别专家将营业执照法人未经考核合格取证判定为重大隐患。因《生产法》规定董事长、法人、总经理等都是主要负责人,而《判定标准》又规定主要负责人未考核取证为重大隐患,未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区分。目前《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要求是大专及以上化工学历专业,如果将法人未考核取证判定为重大隐患,是否意味着法人作为主要负责人也必须是大专及以上化工专业的学历,不满足的需要进行学历提升。从生产法条文解释和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类似情况的企业法人未经考核取证是否可以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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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应依据公司类型,明确其主要负责人并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认定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实际控制人,通常指虽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也是企业实际控制人。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实际控制人,他们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最终的决策权。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张**
作业人员站在曲臂登高车的作业平台上进行高处作业,平台上护栏齐全,且作业人员系挂了安全带,预见情况下无探出护栏的作业,作业人员是否要持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高处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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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明确指出,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具体分为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高处作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