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你好,我想咨询下新建一般化工生产项目在建设期间,动火作业等需要按GB50484-2019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来管理,还是按照GB30871-2022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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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新建项目距离厂区其他火灾爆炸生产装置距离>30m,且与现有生产工艺系统完全隔离的情况下,可按照《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执行。
刘**
老师,您好,请教一下,使用手持钢锯切割管材,作业中只有机械摩擦,不产生火花或明火,我们地方专家说属于,到底属不属于动火作业?请老师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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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3.4条的要求,动火作业是指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标准中未明确手持钢锯切割作业属于动火作业,但动火作业具体适用范围还应执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马**
协会专家好:现咨询关于精细化工企业获取原料、辅料、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精(蒸)馏等物料起始分解温度计分解热数据的方式问题。
按照AQ3062要求,企业应通过热稳定性测试或查阅可信资料获得原料、辅料、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精(蒸)馏等物料起始分解温度及分解热。查阅相关要求对反应风险试验能力有具体要求,请问企业是否可通过实验室自有DSC仪器测试获取物料的起始分解温度及分解热?这种获取方式是否合规?(企业不涉及高危工艺,反应风险评估未做全流程,有个别物料起始分解温度、分解热在反应风险评估报告上未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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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安监总局在2017年发布了《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符合这个文件要求的机构或实验室都可以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王**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本科及研究生阶段专业均为环境工程专业,请问我公司技术负责人专业是否符合包保责任制中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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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管理要求》(AQ 3072-2026)第4.4 条的要求,重大危险源技术负责人应由企业层面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担任,对重大危险源的技术管理负责。
马**
专家您好:我们是独立焦化,皮带输送机转运物料粉尘治理,安装的微动力除尘是否适应GB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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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1条的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及工艺设计、生产加工、存储、设备运行与维护”,因此《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适用于独立焦化皮带输送机转运物料粉尘治理。
王**
各位专家老师:我是医药化工安全管理人员,请教受限空间辨识问题:1.判定须同时满足全部定义还是部分即可?2.有楼梯、通风照明的地下消防泵房(150㎡)等长期工作场所,及每日巡检取样的污水池,是否一律按受限空间管理?3.不切割无法进入的罐体(如1m³空气储罐)如何判?4.雨水井、电力井、消防井等如何判定?5.若上述均属受限空间,是否任何作业都需办作业票?我们初步设想全列台账分级管控,地下室巡检、污水池取样巡查能否不办票?另请指点易遗漏或过度的情形,担心尺度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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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的要求,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包括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管沟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本标准定义的受限空间内进行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人员全身进入或身体局部探入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等密闭设备内作业;
进入地下室、窨井、坑(池)、管沟以及其他类似受限空间内作业;
进入或探入其他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富氧的封闭、半封闭场所内作业。
要基于风险分析来确定是否为受限空间,而不是单纯看满足哪几个条件。新建的池子是否属于受限空间要综合进行风险分析。如果新建的池子距离生产装置区较近,有可能积聚可燃有毒气体的、可能发生池壁塌方等事故的,应视为受限空间。
(2)如果有楼梯、通风照明的地下消防泵房(150㎡)等长期工作场所符合受限空间的条件,也确实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积聚,日常巡检也必须进入,巡检可以不视为受限空间作业,不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但应参照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在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巡检制度中明确安全条件确认、相关气体检测的要求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采用双人巡检,一人巡检一人监护。建议企业在此类受限空间内安装固定式氧含量、有毒气体探测器,在空间入口处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3)每日巡检取样的污水池,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的情况,进行取样作业,需要按照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4)雨水井、电力井、消防井深度大于1.2m,如果人员头部不进入雨水井、电力井、消防井,只把手探入进行开关阀门等操作,则可不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对待,如果人员头部进入雨水井、电力井、消防井,需要按照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5)日常巡检属于常规性作业活动,所以可不把进入较封闭的场所进行日常巡检视为受限空间作业。企业应在进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入较封闭的场所进行日常巡检的人员应采取携带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佩戴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品等防范措施。
朱**
硼氢化钠还原反应时会产生氢气,是否判定该反应为重点监管的加氢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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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中加氢工艺的定义是有机化合物分子中加入氢原子的反应。判断是否属于加氢工艺不在于是否产生氢气,应判断是否在有机化合物分子中引入氢原子。由于“硼氢化钠还原反应时会产生氢气”描述比较笼统,无法了解企业整个化学反应过程。是否属于重点监管的加氢工艺,取决于具体的化学反应类型和工艺路线。建议企业根据本企业采用的化工工艺及其特点并与原设计单位核实,对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中加氢工艺的相关要求,进行判断。
石**
老师好:我公司液氨用于烟气脱硝系统,有液氨储存、蒸发、吸收系统,储存设施的安全阀排放进入水洗吸收系统,水洗罐顶部有一气相排放口,请问,此排放口需要设置氨报警仪吗?紧邻的气氨储罐顶部已设置一台报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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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排放口需要设置氨有毒气体探测器,用于检测水洗吸收系统中吸收排放的氨达到饱和状态,或水洗吸收系统失效,防止氨泄漏至环境中。相关如《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GB 11984-2024)第6.1.3条,事故氯吸收系统的尾气排放口设置氯气探测器。(2)关于紧邻的气氨储罐顶部已设置一台报警仪问题,参考标准中探测器的设置要求,①水平覆盖半径,参考《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4.2.1条、4.2.2条,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②垂直安装高度,参考《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6.1.2条,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
m**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gb30871-2022,适用于一般化工企业吗。领导说适用范围里写得(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认为这个和前面化工及医药行业矛盾,标准名称也是危化品企业特殊作业规范,因此不适用于一般化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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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在适用范围中明确了:本文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类中规定了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在此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均适用于本标准。对于其他工贸企业,如白酒制造企业、独立运营的污水处理企业、城镇燃气行业等,不在本标准约束范围内,但可参照执行。
刘**
专家您好。GB35181-2025第5.5 a,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民用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应直判为重大火灾隐患。我单位办公楼的一层南走廊为化验室区域,北走廊为微型消防站区域。化验室所区域有一间油样间,专存储一段时间内的汽、柴油,样品瓶每瓶容量为一升,最多可放600瓶。想请教:1.这个含化验室的办公楼属于民用建筑吗?2.不论多少,只要有易燃易爆物品就是易燃易爆场所吗,是否有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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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的要求,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由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组成。所以办公楼属于民用建筑。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5.4.2条的要求,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张**
是否2米以上高处作业人员全部持证?那安监总宣教﹝2014﹞139 号附件6、7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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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应急管理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的《特种作业目录》(应急〔2026〕45号)的规定,高处作业指专门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第四条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王**
你好!请问根据30871规范第7.5条说法,盲板作业票证上的管道参数到底是正常操作条件,还是处置后的操作参数,常温常压 另外对于处置后管道温度有什么要求吗,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个规范表述管道温度具体要求。请回复,谢谢。我是泉州炼油厂。期盼你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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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板作业票证上的管道参数是装置运行时的正常操作条件,写明装置运行时的操作条件是为了正确判定抽堵盲板时,管线置换、泄压等处理是否满足要求。
对于处置后管道温度,必须满足安全操作的要求。
崔**
AQ3062-2025规定:本规范适用于精细化工新改扩项目的安全管理及精细化工企业的运行管理,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规定实施之前的精细化工企业可以不适用5.1.3 建设项目涉及国外引进或国内转让的生产工艺技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b)应要求工艺转让方提供工艺技术的设计基础、工艺说明、工艺设备清单、工艺控制方式及控制参数等文件以及过程危险性分析报告等工艺技术资料的规定,但是AQ3067-2026将这一条列为重大隐患,作为标准实施前的精细化工企业是否适用,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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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解读时,明确说明了适用于在役装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2条要求,工艺技术提供方应提供设计基础、工艺说明、主要工艺设备、工艺控制方式及参数等设计文件以及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应包括工艺物料(主要原辅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等)危险特性数据表、工艺过程危险性分析、建议采用的安全措施、该工艺技术在国内外应用情况以及相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崔**
AQ3062-2025规定:本规范适用于精细化工新改扩项目的安全管理及精细化工企业的运行管理,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规定实施之前的精细化工企业可以不适用5.1.3 建设项目涉及国外引进或国内转让的生产工艺技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b)应要求工艺转让方提供工艺技术的设计基础、工艺说明、工艺设备清单、工艺控制方式及控制参数等文件以及过程危险性分析报告等工艺技术资料的规定,但是AQ3062-2026将这一条列为重大隐患,作为标准实施前的精细化工企业是否适用,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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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解读时,明确说明了适用于在役装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第6.3.2条要求,工艺技术提供方应提供设计基础、工艺说明、主要工艺设备、工艺控制方式及参数等设计文件以及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应包括工艺物料(主要原辅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等)危险特性数据表、工艺过程危险性分析、建议采用的安全措施、该工艺技术在国内外应用情况以及相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刘**
专家老师您好,想请教一个关于《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4-2025的问题。该规范的第6节“文字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的 英文 是必须要加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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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4-2025)适用于存在安全风险或有必要提醒注意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公共场所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及设置。按照《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4-2025)第6.3条,中文辅助文字字体均为黑体字,英文辅助文字第一个单词的首字母应大写,其余单词字母均小写。企业应按照标准设置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