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徐*鹏

于3个月前留言:

您好,我想对我们硝化分会有进一步的了解,有相关老师可以帮助解答一些问题吗?

回复:
您好,已告知相关部门领导给予答复。

南*哲

于3个月前留言:

身份证国徽照 上传总是异常,格式和大小都符合要求,就是上传不成功,没法学习。

回复:
您好,已告知相关部门领导给予答复。

堵*峰

于3个月前留言:

我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公司拟在化工装置区域外的水处理岗位(丁戊类厂房)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330KWp),请问此项目需要走“三同时”流程吗?

回复:
您好,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综上所述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330KWp)不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其他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应规定。

张*飞

于3个月前留言:

近期收到中化协开通了3个月的免费视频培训课程的通知,是真的吗?因为学习时要身份证正反面上传注册,现在骗子较多,怕是套取信息,所以想咨询一下。

回复:
您好,您可登入中国化学品协会教育培训平台https://www.ccsazx.net/#/home/index 注册学习。注册时必须上传身份证正反面。

姜*昕

于3个月前留言:

请问:动火作业过程中,气体分析记录有无要求,如特级动火需连续检测,但体现在作业票中多久记录一次?

回复:
您好,参考《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应用问答:24.动火作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连续检测可燃气体浓度,是否需要建立检测记录?本标准要求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可燃气体监测;第5.2.6 条规定了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如有必要的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的要求。如: (1)系统内物料受热影响可能发生气体逸出的场合; (2)系统隔离不彻底,可能有易燃易爆气体串人的场合; (3)附近在进行易燃易爆物料的装卸或排料作业的场合; (4)其他可能释放易燃易爆物料的场合。 标准中未对特级动火期间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可燃气体连续检测记录做出明确要求。企业应在特级动火期间在动火作业票上至少每2h记录一次可燃气体检测结果。

李*文

于3个月前留言:

老师,您好!我是一名有着20多年工龄的化工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职称是高级工程师,化工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我想申请加入中国化学品协会专家库,请问如何申请?

回复:
您好,请登入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平台(https://www.chemicalsafety.org.cn/)进入化工人才管理平台填写专家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协会专家库。

郭*强

于3个月前留言: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程长进总工在“如何正确把握精细化工“四个清零”?"提出的精细化工企业人员密集场所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3.2.1条中所述人员密集场所是否一致?办公楼等与甲、乙类装置间距如何确定?

回复:
您好,按照《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条文说明第8.1.3条,本条中人员密集场所一般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厂房(仓库),依据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文)相关内容。《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无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说明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条文说明第5.4.11(4)条, 本条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我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综上所述精细化工“四个清零”人员密集场所建议按照《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条文说明第8.1.3条要求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3.2.1条中所述人员密集场所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规定。 办公楼属于民用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等标准中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防火间距。

安*亮

于3个月前留言:

老师好:请问一下,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这几个负责人都是谁?可以这样理解吗(安全生产负责人为企业的ESH总监;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生产总监;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企业的总经理)盼复!

回复:
您好,‌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同一人,ESH总监、生产总监等是企业内部的具体岗位,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参考应急管理部2022-07-10危化监管二司回复:您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曾*鹏

于3个月前留言:

你好,实验室检验人员在实验中会使用,苯胺,正己烷,四氯化碳等属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化学试剂。但对本岗位的空气环境进行检测,检测出有害因素浓度为0。是否可认定为未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化学试剂是否属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回复:
你好。根据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2020年4月29日回复,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已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请您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王*劲

于3个月前留言:

您好,请问在系统申请协会的外聘专家大约多久有结果?

回复:
您好,已告知相关部门领导给予答复。

冉*波

于3个月前留言: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4.通用要求中4.11 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规范中只要求审批环节符合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问题:规范中未明确要求必须逐级审批,我公司目前对特殊作业管控较严,涉及审批人员较多,存在按照顺序审批的话先签字的人员未到,后签字的人员先到现场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在制度中要求只要是审批人员,谁先到检查了安全措施和票证填写情况后就可以签批,不用管审批人员填写的时间先后顺序,或制度中不明确提及,但实际上这样执行?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1条要求: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有:a)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b)应核查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c)应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因此,应按照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作业票审批顺序及审批级别逐级审批。

田*浩

于3个月前留言:

请问协会今年还安排标准化内审员培训吗

回复:
您好,请联系吕晓蓉老师 15066881125.

安*亮

于3个月前留言:

老师好:请问一下,生产装置停车检修,整个装置全部停产,并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了安全隔离措施,也与生产部门经理进行了评估,符合二级动火条件。那么,此时管廊架上的相应的管线动火,是一级还是二级?整改装置的置换、隔离、分析包括管廊上的物料管线。盼复!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1.2条规定:特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第5.1.3条规定: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第5.1.4条规定: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另外:(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应用问答(第二版)第37条:按照GB 30871-2022第5.1.3条的规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如果管廊处于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且管廊上无易燃介质管道,管廊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属于一级动火作业。 (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应用问答(第二版)第39条:如果管廊上面其中一条工艺介质管线已经置换合格并与其他管线隔挡,则该管线上动火作业可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如果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某设备、管道已经置换合格并与其他设备设施隔离,则该设备、管道上的动火作业可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徐*佑

于3个月前留言:

你好,请问老师:设备供应商的技术人员进入现场需要登高进行设备指导安装、调试,需要取得高处作业证吗(实际作业高度3米,平台有护栏)

回复:
您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安*亮

于3个月前留言:

老师好:请问一下,某企业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裂解工艺)。怎样确定应取证的岗位有那些?例如,其中控室人员,需要取得危险化工工艺(裂解工艺)的资格证吗?盼复!

回复:
您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因此,直接从事裂解工艺的作业人员都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安*亮

于3个月前留言:

老师好:请问一下,危化生产企业使用电子特殊作业票,在进行开具时,审批人、监护人等相关人员要到现场吗?如果需要到现场进行操作,人员定位系统的人员聚集报警会被触发,此类报警是否可以在开具作业票时,进行静默设置?盼复!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11条: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有:a)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因此,审批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审批。 人员定位系统触发聚集报警是否进行静默设置,应根据企业报警管理策略进行确定,并在相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侯*开

于3个月前留言:

请问,一个人是否可以从事同一时间段内的两处高处作业,例如:张三在甲和乙位置同一时间分别开具了高处作业票,张三是否可以在两处位置来回作业(甲和乙位置相距500米),或者甲位置作业票没有验收,张三是否可以在乙位置作业。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 通用要求”对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作业危害分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个体防护装备佩戴、安全措施交底、作业涉及设备/设施/工器具等检查、作业审批、交叉作业、作业人员资格、监护人设置及相应职责、作业审批人职责、作业现场照明系统设置等做出了规定。虽未明确不能在同一时间段在多处位置作业,但若出现此类情形,可能涉及人员转移、交叉作业、作业监护等多种影响因素,因此,不宜在同一时间段从事两处高处(或其他)作业。

肖*涛

于3个月前留言:

我这里有一个输送苯原料,产品,环己酮产品的运输管廊。安全风险评价报告,社会风险基本可接受。一级风险对应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152.34米,二级风险对应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193.75米,我们有15户村民就在这152.34范围之内。请问这个范围之内的人员是否应该撤离到二级风险距离之外居住。谢谢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第3.1.4条规定:一般防护目标中二类防护目标判定条件包括居住户数10户以上30户以下,或居住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第3.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防护目标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不超过表2中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其中,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个人风险基准/(次/年)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3×10-6,危险化学品在役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1×10-5。同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第4条规定:若社会风险曲线进人不可接受区,则应立即采取安全改进措施隆低社会风险。因此,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核实个人风险及社会风险,确定相应安全措施。

吴*怒

于3个月前留言:

如何投稿

回复:
您好,请投递稿件至ccsa@ccsa.net.cn 。

门*阳

于3个月前留言:

专家您好,请问在球罐检修过程中使用非防爆充电式手枪钻搭设球罐内外部脚手架,开具高处作业票时是否需要开具动火作业票?因为是在球罐区内,算是特级动火吗?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1.2条规定: 特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第5.1.4条规定: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4.6条规定: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