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安全标准化与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在同一性
近几年来,我国在多个行业推行或试行了安全标准化工作,许多企业通过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其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都有了显著的改善和提高,因而,安全标准化的重要性正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所认同。那么,安全标准化的本质内涵究竟是什么?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和行政管理措施又有哪些内在联系?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安全生产条件的构成及核心要素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始终是整部法律的核心内容: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实上,企业实实在在要做的、各级政府所大力推动的、安全监管人员时刻紧盯的无一不围绕着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这一本质问题。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大致由以下几个层次构成:一是《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二是国务院公布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法规,三是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部门规章,四是所有包含或者隐含安全生产条款或内容的国家标准,五是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类行业标准。在上述五个层次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一类首先进入企业经营者和安全监管人员视野、感觉上更具“刚性”的安全生产条件,然而,安全生产条件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是为安全生产条件核心内容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行政措施与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在联系
去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随后,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监总局先后下发了15份文件,围绕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准提出了具体要求,半年多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纷纷出台工作意见或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对国务院《通知》中的数十项措施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量化,其频率之高、力度之大、覆盖面之广前所未有。虽然国务院《通知》中的32项内容包含了对企业、政府及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多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但始终围绕着同一个主题,这就是推动企业在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前提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实上,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大力推行的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行政管理措施,其本质内容都是在于引导和推动企业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定的安全生产要求,降低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实风险。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所采取的每一项行政措施始终与法律法规要求保持着同一取向。
三、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主导地位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企业究竟该怎么做?政府部门究竟又该怎么管?近几年来推行的安全标准化工作给出的一个较为满意的答案。可以说,安全标准化是系统解决当前企业安全生产矛盾问题的根本方法,因为考评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来说,安全标准化提供的一把尺子,满足了考评细则中规定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要求,就意味着较好地履行了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而言,安全标准化包含了具体的工作方法,诸多要素的集合构成了企业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工作是否到位一目了然;站在政府管理部门的角度,安全标准化则推动了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考评结果实际上就是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考评中列出的不符合项往往就是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所以,安全标准化应当成为今后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导性方法。
安全标准化与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在同一性,在于两者互为充要条件、两者都以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为基础,紧紧抓住这一核心的东西,我们的工作一定会事半功倍。(作者系江苏省海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级工程师)
一、安全生产条件的构成及核心要素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始终是整部法律的核心内容: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实上,企业实实在在要做的、各级政府所大力推动的、安全监管人员时刻紧盯的无一不围绕着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这一本质问题。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大致由以下几个层次构成:一是《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二是国务院公布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法规,三是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部门规章,四是所有包含或者隐含安全生产条款或内容的国家标准,五是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类行业标准。在上述五个层次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一类首先进入企业经营者和安全监管人员视野、感觉上更具“刚性”的安全生产条件,然而,安全生产条件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是为安全生产条件核心内容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行政措施与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在联系
去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随后,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监总局先后下发了15份文件,围绕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准提出了具体要求,半年多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纷纷出台工作意见或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对国务院《通知》中的数十项措施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量化,其频率之高、力度之大、覆盖面之广前所未有。虽然国务院《通知》中的32项内容包含了对企业、政府及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多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但始终围绕着同一个主题,这就是推动企业在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前提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实上,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大力推行的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行政管理措施,其本质内容都是在于引导和推动企业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定的安全生产要求,降低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实风险。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所采取的每一项行政措施始终与法律法规要求保持着同一取向。
三、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主导地位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企业究竟该怎么做?政府部门究竟又该怎么管?近几年来推行的安全标准化工作给出的一个较为满意的答案。可以说,安全标准化是系统解决当前企业安全生产矛盾问题的根本方法,因为考评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来说,安全标准化提供的一把尺子,满足了考评细则中规定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要求,就意味着较好地履行了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而言,安全标准化包含了具体的工作方法,诸多要素的集合构成了企业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工作是否到位一目了然;站在政府管理部门的角度,安全标准化则推动了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考评结果实际上就是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考评中列出的不符合项往往就是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所以,安全标准化应当成为今后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导性方法。
安全标准化与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在同一性,在于两者互为充要条件、两者都以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为基础,紧紧抓住这一核心的东西,我们的工作一定会事半功倍。(作者系江苏省海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级工程师)
中国安全生产网
2011年03月07日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