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成立于2022年8月30日。

       专委会是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的分支机构,由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及应用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相关团体自愿组成;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承担。

       专委会工作的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包括宣传与培训、交流与合作、管理与规范、监督与维权,具体见专委会工作规则。

     

专委会委员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委员
1 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程春生
2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程长进
3 天津大学 卫宏远
4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张宏哲
5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多英全
6 南京理工大学 陈网桦
7 青岛科技大学 谢传欣
8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 朱鹏飞
9 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张帆
10 厦门大学-厦门熙宝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化工安全联合实验室 黄加乐
11 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钱华
12 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冯桂
13 南京泰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杨锦飞
14 浙江化安安全技术研究院 谢刚
15 山东润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王建娜
16 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 李亚南
17 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陈明
18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艺安全实验室 章周舜
19 山东金特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姜仁龙
20 福建中检康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华侨大学化工工艺与本质安全研究所 刘勇军
21 诺诚(深圳)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黄飞
22 巴斯夫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安全技术实验室 郁晨峥
23 甘肃省化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李卫平
24 德凯质量认证(上海)有限公司 曾小明
25 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拓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葛安卡
26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 刘香
27 上海合全药物研发有限公司工艺安全评估实验室 范利
28 索尔维投资有限公司检测中心 马莹莹
29 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王跃
30 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许杰
3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 王旭明
32 杭州格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陈磊侃
3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EHS研究中心 卢炯
34 台州学院医化过程安全风险评价中心 武承林
35 浙江华颀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舒理建
36 常大-时立态合联合安全实验室 邢志祥
37 浙江博安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闫明军
38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艺安全实验室 王梓臣
39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艺安全评估中心 刘承伟
40 江西和元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肖峻
41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程基础研究实验室 胡爽
42 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 牛纪胜
43 山东省农药科学研究院产品检测中心 丛云波
44 重庆阁睿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金锴安化学过程安全实验室 唐继垒
45 中蓝晨光成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陈敏剑
46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 胡斌
47 康宁反应器技术有限公司 姜毅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自律公约

(试行)

       为推进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规范评估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成员单位均承诺充分尊重并自觉信守本公约,自觉接受专委会纪律委员会的约束,自觉接受政府监管、社会监督,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充分理解并尊重反应过程客观规律,用真实热稳定性数据反映评估结果,为企业工艺技术优化及安全风险防控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四条 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不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不提供虚假报告。

       第五条  同行之间相互尊重、同业互助。不以非正当手段排挤、损害和打击同行,不损害他人名誉。靠质量和信誉参与竞争,杜绝无序、恶意竞争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第六条 坚持廉洁自律,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抵制商业贿赂。

       第七条 恪守有关商业和技术的保密协议或约定,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只在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或扩散。

       第八条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杜绝一切损害企业及其他任何组织、个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科技成果,拒绝抄袭、造假等一切不端行为。

       第九条 有权向纪律委员会举报违反本公约和评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评估机构,无条件接受由纪律委员会视不同情况给予的约谈、警告、内部通报、社会通报、取消专委会委员资格、从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推荐名单中除名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