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化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中标准版本适用问

    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中推行安全标准化是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范化的有力举措。自2009年1月1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开始实施以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海门市先后有8家化工生产企业通过了三级考评,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确实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在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过程中,企业和安监部门的管理人员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其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中引用标准版本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实际操作和考评打分,所以,有必要加以研究解决。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规定:“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共引用了19个标准,而且都注明了日期,这就意味着除非有有关《通用规范》引用标准问题的修改单公布,企业和考评机构都可以只关注注明了日期的标准版本。然而,《通用规范》引用的19个标准中,有9个国家标准已修订、更名或合并,另有一个行业标准即《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虽未修订,但去年已公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其中的相关要求明显高于原石化行业标准。由此可见,化工企业普遍适用、在安全标准化考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标准规范内容已有了较大的变化,面对这些变化,正在实施安全标准化的化工生产企业该怎么应对?考评机构又该如何应变?

  通常,一个标准在引用相关标准时,对版本适用问题都有类似的说明。按照常规理解,无论是企业在实施安全标准化过程中还是考评机构在对企业进行考评时,似乎都可以只考虑《通用规范》所引用的注明了日期的标准版本,然而,修订后的新版标准在公布时均规定原版本的标准同时废止。《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显然,执行新版本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是法定的要求。此外,《通用规范》5.3.1.1中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事实上,《通用规范》的5.3.1“法律法规”及5.3.2“符合性评价”是十分重要的甚至全局性的二级要素,所以,企业在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中,必须采用最新版本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在《通用规范》所引用的标准中,变化最大的是《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识》(GB13690-1992),该标准已更名为《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13690-2009),其技术内容对应于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与原版本完全不同。为了全面贯彻这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企业要做大量的工作,客观上需要有一个适应和过渡期,那么,考评机构在对企业进行标准化考评时该如何掌握?基层的安监部门又该如何加以引导?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今后一段时间安全标准化的推进速度和质量,值得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作者系江苏省海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级工程师)

                                                                                                (张为民
中国安全生产网
2010年10月14日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