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富升化工公司“2·19”较大燃爆事故通报

7月7日,湖北省安监局公布宜昌富升化工有限公司“2·19”较大燃爆事故的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宜昌富升化工有限公司“2·19”较大燃爆事故,富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批先建,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因。建议对三宁公司副总(主持富升公司工作)王光明等5人依法追究刑责,对富升公司生产办主任助理杨亭逸等1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2月19日8时22分,位于枝江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的宜昌富升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燃爆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69.28万元。

付希燕
楚天金报
2015年07月08日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