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
危化品条例第19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应保持相应的距离。但是又查不到哪个规范明确这个距离是多少?请问这个距离到底是多少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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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89)环管字第201号发布,2010年修正)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可见,该保护区范围不是一个定值。
另外,该规定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见,各地保护区范围不一致。因此,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刘**
在重大危险源分级时,连续聚合釜内危险化学品的存在量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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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第4.2.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储罐以及其他容器、设备或仓储区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最大量确定。请结合连续聚合釜内物料压力、流量、物质状态等参数,咨询设计单位以确定存在量。
罗**
专家你好,请教一个问题,同一作业区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作业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请问此处的同一个作业区域如何理解?是按同一车间算,还是以同一作业面算?比如某个车间制造楼有四层,A承包商在三层检维修,B承包商在一层检维修,这种情况两个承包商之间需要签订安全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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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组织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的目的,是防止作业时相关方相互影响、工作交叉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即使A、B承包商分别在不同的楼层工作,也有可能通过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风道、下水道等产生风险交叉。因此,要多角度、全方位、综合分析相互之间的影响、风险因素的叠加、可能发生的事故。另外,如果两个或多个承包商长期在企业服务,很难避免在同一区域交叉工作。因此,不能简单理解同一作业区域为不同楼层、不同车间。
刘**
专家老师好。若在应急抢险的状态下,有可能遇到企业的审批领导不能立即到场的情况。那么企业应该怎么执行特殊作业开票的要求?盼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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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因此,该类情形应在企业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并形成相应制度,清晰界定应急抢险状态下,特殊作业票审批的工作程序、授权(委托)机制等相关问题。
田**
2.入库专家能够完全胜任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并积极参加协会安排的各项活动,经所在单位同意或2名以上协会专家推荐,颁发协会专家证。这个需要什么程序,单位同意或者2名协会专家推荐咋样上传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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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已联系相关部门人员回复。
丁**
化学品生产企业临时委托的外来承包商,入厂承包商安全培训有具体时限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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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九项:承包商管理(二十)严格承包商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管理。企业选择承包商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商有关资质,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及时淘汰业绩差的承包商。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的方可凭证入厂,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企业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5.5其他人员培训教育规定: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可见,承包商入厂安全培训的目的是防止承包商对企业厂区内尤其是作业场所周边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以及企业配备的应急设施、应急措施、生产工况不了解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虽然未规定具体培训时间,但企业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证充足的培训时长。
杨**
你好,请问有没有作业许可和开停车安全风险管控这个课件,2024年7月13日发布的,感觉这个课件很好,想学习一下,找不到下载的地方,能不能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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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不清楚您说的哪个课件。
黄**
您好,我们公司是一家汽车整车制造工厂,近期地方有关部门说我们涉及到危化品的使用和储存,应该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实施危险作业,但是我看该标准的范围似乎不涉及我们这样的企业,想咨询一下是否适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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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
尹**
请问:一级动火作业超过了8小时的标准时限,这种情况一是会不会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是会不会被上级应急部门处罚吗?谢谢。
回复
您好,根据协会重大隐患判定建议原则。
1.未编制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2.开展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3.开展动火(易燃易爆场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进行作业分析的、未进行危险源辨识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4.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严重缺失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5.特殊作业审批程序错误(如动火作业先批准,后动火分析等;不是指有关时间填写错误)、弄虚作假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6.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内容不完善、作业许可证内容不健全、作业许可证填写不规范等,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关**
您好,请问下对于爆破片出口管道排放可燃或者有毒介质时,紧急排放的去向有什么要求吗?是否能向高空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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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五)优化设计以预防和控制泄漏。在设计阶段,要全面识别和评估泄漏风险,从源头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危害。要尽可能选用先进的工艺路线,减少设备密封、管道连接等易泄漏点,降低操作压力、温度等工艺条件。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阀设计时,要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对存在剧毒及高毒类物质的工艺环节要采用密闭取样系统设计,有毒、可燃气体的安全泄压排放要采取密闭措施设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7条规定: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第5.5.8条规定: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另外,《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9~5.5.19条对环氧乙烷、氨、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等做出了规定。
《石油化工装置安全泄压设施工艺设计规范》(SH/T 3210-2020)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罗**
老师:
您好!请教一下,我们公司想申请自己做反应安全评估,麻烦告诉一下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走什么流程,对接联系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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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您联系负责人王达 13406815988。
李**
关于一处动火点的不同作业内容办理几张动火票的问题?
在重大危险源储罐区进行水泥地面切割、破碎,然后挖掘深度在0.5米左右,然后预制管线,在地面切割出对管线进行焊接(连续作业)请问是否可以定义为一处动火点,关于这几个作业内容办理几张动火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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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2.9条规定: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第5.2.12条规定: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第5.2.13条规定: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6条规定: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陈**
在最新出的一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应用问答(第二辑)里说到对于同一项检维修活动可能要连续多天的,临时用电票的有效期可与检维修的施工期一致,即这一项检维修活动可办理一张临时用电作业票。我们也觉得这个比较合理,但是在GB30871里面又明文说临时用电要与受限、动火时间保持一致。所以现在也困惑,到底一张临时用电票能否关联多张火票?如果可以,希望协会给个明确的回复,万一专家检查到了根据30871指出说不能一张临时用电票不能关联多张火票的时候我们有个依据,避免因为票证问题被处罚。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应用问答(第二版)第32条:对于同一项检修活动可能要连续实施多天的,临时用电作业票的有效期可与检修活动的施工期一致,即这一项检修活动可只办理一张临时用电作业票。但应在每天临时用电作业结束后,将电气设备的电源断掉,每天电气设备再次送电前应开展可燃气体分析并合格后方可送电。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张临时用电作业票对应多张动火或受限空间作业票,这是允许的。
吴**
您好,请问:什么时候会再次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推荐单位的评审呢?
回复
您好,请您联系负责人王达 13406815988。
蔡**
请问中国化学品协会的各位领导,油品码头(无油罐,仅有输油管线和趸船)在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时,需要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的将卸油的油船纳入辨识范围作为临时重大危险源吗?该标准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义中的临时怎么界定呢?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1 范围中规定:本标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3术语和定义”章节未对“临时”进行说明,请咨询标准编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