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李*龙

于2年前留言:

各位专家好,我想请教一下,对于GB30871-2022中提到的特殊作业监护人,如果作业方为承包商,那监护人是由承包商人员担任,还是发包单位安排专人监护,还是双方均需安排专人进行全过程监护?

回复: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未对特殊作业监护人应由哪一方来指派做出明确要求。特殊作业监护人可以由企业指派,也可以由承包商来指派,或者由第三方人员来指派。如果监护人由承包商或第三方指派,则建议监护人接受企业的特殊作业监护人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发放监护人员培训合格证后再上岗监护。

刘*攀

于2年前留言: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第3.0.1条提到了Ⅰ级和Ⅱ级毒性液体,请问老师,Ⅰ级和Ⅱ级毒性液体具体指哪些?有没有判定标准?与《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第6.2.3条提到的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毒性液体是否为同一概念?谢谢。

回复:
您好!是同一概念。《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引用标准名录中没有列出《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

李*斌

于2年前留言:

我想咨询两件事,1、一线生产装置的调度员,直接升到公司副经理,这算升职还是转岗,需不需要进行安全教育;2、新入职的部门领导,需要进行几级安全培训。

回复:
您好!1.调度员任职公司副经理,既是升职也是转岗,岗位责任制发生变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2.新入职部门领导,如为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刘*攀

于2年前留言:

请问老师,例如张三6月份来施工进行了入厂安全培训,当月完工后离厂了,7月份又来厂施工,请问是否还需要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是不是每次来都要进行入厂安全培训?

回复:
您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综上所述如果没有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内可不再进行安全培训。

罗*祥

于2年前留言:

专家你好,请问高处作业时安全带可以系挂在上方管道上吗?(哪怕这根工艺管道很粗)

回复:
您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8.2.4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赵*飞

于2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请问关于储罐液位计选型有什么规范要求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类的介质储罐是否可以使用玻璃液位计?

回复:
您好!《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17681-199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 3136-2003)、《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范》(HG/T 20583-2020 )等规范均提出了相应要求。 《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范》(HG/T 20583-2020 )第7.1.3.条 容器中盛装易爆介质和毒性危害程度为中度、高度、极度介质时不应选用玻璃管液面计和玻璃浮子液面计。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 3136-2003)5.3.1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设就地和远传的液位计,但不宜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刘*星

于2年前留言:

请问实验室(研发 小试)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研发人员需要取证吗?

回复:
您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实验室研发人员在实验室研发、小试工作中,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证书。

仲*硕

于2年前留言:

专家您好,请问泄压装置中的爆破片使用周期是按照爆破片的制造时间计算,还是按照爆破片的安装时间计算?

回复:
您好!《爆破片安全装置 第2部分应用、选择与安装》(GB 567.2-2012)第3.7条爆破片更换周期是指爆破片从安装使用到更换的间隔时间。标准中没有使用周期这个概念。 确定爆破片更换周期的方法有两种: 1.由制造单位确定更换周期:对于一般常规工作条件下的爆破片可由制造单位确定更换周期。 2.由使用单位确定更换周期:在某些特殊工作条件下,由于使用单位比较熟悉在类似的工作条件下,爆破片的材料或其爆破性能所受到的影响,并可能拥有供参考的记录。因此,可由使用单位根据经验自行确定爆破片更换周期。

孙*涛

于2年前留言:

一个检维修作业涉及多个特殊作业,是否可以办理一张作业许可票证,但作业管控措施包含各个特殊作业管控要求。

回复:
您好!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要求,一个检维修作业涉及多个特殊作业时,应分别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票,落实各自特殊作业管控要求。

熊*清

于2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请教一个问题,GB30871-2022中在执行受限空间作业许可中,有一项要求: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 我们存在一种作业情景:进入反应釜清洗的受限空间作业,人员进入后使用大量水冲洗反应釜内壁,这个时候佩戴的便携式检测器频频进水故障,无法进行检测。 对于这类作业环境不适宜连续检测的受限空间环境,有没有替代处理办法?例如:规定时限内的间歇式检测,谢谢

回复:
您好! GB30871-2022规定的受限空间作业中,必须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其目的是防止作业过程中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逸出且不能及时发现而造成事故,做到风险可控。对于您反映的这种作业情况,尚未了解到有相关的替代方法。建议作业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便携式检测仪损坏。

潘*科

于2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现场各仪表设备(本案型仪表)的线缆铺设在碳钢镀锌钢管内,碳钢镀锌钢管采用304不锈钢防爆挠性管与仪表进行连接,碳钢镀锌钢管与304不锈钢材质的增安型接线箱同样采样304不锈钢材质挠性管进行连接,螺纹连接处涂抹导电膏,碳钢镀锌钢管及增安型接线箱固定在钢结构中。请问这种情况下,仪表、碳钢镀锌钢管、304不锈钢材质的增安型接线箱还需要另外接地吗?

回复:
您好!按照《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 3081-2019)保护接地4.1.8 金属电缆槽、电缆保护金属管应实施保护接地,应直接焊接或用接地导线就近连接到接地网或己接地的金属支架、框架、平台、围栏、设备等金属构件上,当电缆槽较长时,应多点重复接地,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 30m。 接地只是手段,满足规范要求的接地电阻值才是目的。

肖*宁

于2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请问一下SH3136 内6.1 紧急切断阀 条款规定“液化石油气球星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该条款所说的“靠近球形储罐”是否理解为紧急切断阀必须安装在储罐根部,紧急切断阀与储罐之间是否可以安装截止阀?

回复:
您好!“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可分解成两部分理解:对新设计、安装的储罐紧急切断阀应位于球形储罐根部位置;考虑到先期设计、安装的球罐既有现状,不改变液相出口根部阀的位置,减少安装施工中的风险,可以在靠近根部阀之外安装紧急切断阀。

刘*奇

于2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我想问下关于特殊作业票证填写问题,作业完工验收一栏如果作业负责人时间填写错误,可以在填写错误处上方重新填写吗?还是需要重新办理特殊作业票证,那样会不会有点本末倒置。

回复:
您好!GB30871-2022规定特殊作业票证不得涂改,也是基于风险管控、责任落实来考虑的。完工验收意见填写错误,也应重新办理特殊作业票证。

梅*杰

于2年前留言:

专家们,您好,想咨询关于厂内一硫化氢输送管道进行动火作业,作业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 业。关于盲板抽堵作业时是否应配备防腐蚀的护目镜?

回复:
您好!作业时佩戴护目镜的目的是防止腐蚀性液体或高压气体意外喷出,给作业人员造成伤害。因此实施硫化氢管道抽堵盲板作业前,首先需进行风险分析,判定是否会存在腐蚀性液体或高压气体意外喷出的风险,如果没有,可以无需佩戴护目镜。

杨*情

于2年前留言:

使用行车吊运物品,是否需要办理吊装作业票

回复:
您好!GB30871-2022明确了特殊作业首先是非常规作业,同时还明确了吊装质量小于10t的作业可不办理《吊装票》,但应进行风险分析,并确保措施可靠。使用行车吊运物品是否需要办理吊装作业票应根据上述要求确定。

郭*郭

于2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请教一下,管廊带同层的管线(共5条),已经全部清空、置换、清洗、检测合格,同时进行管线防腐作业且动火作业点位、作业方式、防范措施均相同,是否可以办理一张动火作业票,还是每条管线各办理一张作业票?

回复:
您好!开展特殊作业需办理许可的根本目的在于做到作业风险可控。对于管廊带同层的多条管线,在做到已经全部清空、置换、清洗、检测合格,同时进行作业且动火作业点位、作业方式、防范措施均相同,且作业人员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认为风险是相同的,可以办理一张动火作业票。

王*诚

于2年前留言:

专家老师您好,这里请教两个问题: 1.20m3的甲B、乙A类液体固定顶常压储罐是否必须要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GB51283–2020 中6.2.2是不是对100m3以上的甲B、乙A类液体固定顶常压储罐强制要求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小于100m3以下无相应要求。另外罐已投运多年,顶部两个孔:一个应用于呼吸阀、一个用于雷达液位计,新增加孔过程存在一定风险。 2.甲乙类液体储罐已设置了两种液位计:雷达液位计和磁翻板液位计,这两种液位计信号都要远传到控制室DCS系统吗?雷达液位计用液位报警联锁已远传接入控制室DCS系统;磁翻板主要用于现场就地显示,是否也要远传接入系统?两种液位信号中有一种信号远传接入系统就行,还是必须两种都远传接入? 谢谢

回复:
您好! 1.《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 4.2.4储存沸点低于45℃或在37.8℃时饱和蒸气压大于 88kPa 的甲B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降温储存的常压储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选用压力储罐或低压储罐时,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罐内的措施,并应密闭收集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b)选用降温储存的常压储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选用固定顶储罐,设置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 选用固定顶储罐,设置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控制储存温度使液体蒸气压不大于 88kPa,密闭收集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6.2.2 单罐容积不小于100m3的甲B、乙A类液体储存应选用内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或低压罐时,应采用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并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2.一般情况下液位应配备现场显示仪表与远传仪表,相互验证其准确度。按照储罐容积大小及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是否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有更为具体的附加要求。 按照安监40号令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大型(5000m3 以上)可燃液体储罐、400 m 3 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另设高高液位监测报警及联锁控制系统。

郑*博

于2年前留言:

请问异丙醇和乙醇使用室外储罐进行存储时是否对环境温度和储罐内液体温度有要求?如有是否应该配置降温措施?

回复:
您好!建议结合异丙醇、乙醇SDS理化特性及储罐在工艺过程中的作用确定其存储要求和存储条件。《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对常见物质的储存温度做出了规定: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

孟*涛

于2年前留言:

老师,您好。请问特殊作业票证有效期内跨越周六周日及节假日等需要提级的情况下,周六周日及节假日需要重新办理票证并提级管理吗,如高处作业票办理时间为周四至下周一,期间跨越周六周日,这种情况下周六周日需要重新办理票证并提级管理吗,感谢

回复:
您好! GB30871-2022规定的作业升级管理仅限于动火作业,升级方式可以通过重新办理作业票或在原作业票上增加管控措施来实现。其他特殊作业双休日是否升级管理可由企业处室或遵从提出要求的相关单位、部门规定。

梁*宁

于2年前留言:

专家您好,在《危险化学品目录》开头说明中指出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关于确定原则,列出了三大项:物理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险,想咨询下,确定原则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的危险化学品从“物理、健康、环境危险原则”里面筛选的,还是说属于“物理、健康、环境危险原则”的都是危险化学品。 在实际管理中,如果是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中的,可以明确管理,不在清单中的,涉及确定原则“物理、健康、环境危险”对工作造成很大困扰,例如:10#工业白油开口闪点140℃,40℃运动粘度9~11mm²/s,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中,也不属于2828类属,但按照GB 30000.27《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7部分:吸入危害》可判定为吸入危害:类别1(烃类且40℃运动粘度不大于20.5mm²/s),在《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原则健康危险中含有“吸入危害:类别1”,那10#工业白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恳请专家答疑解惑。

回复:
您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2~GB 30000.29)系列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分类,其中2~17为物理危险,18~27为健康危害,28~29为环境危害属性。符合物理、健康、环境危险原则的都是化学品,其中较为严重的是危险化学品。 如化学品健康危害属于 “吸入危害:类别1”,则可认定为危险化学品。更为具体内容参见《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若不能确定其危险特性,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