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老师,你好,关于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解释是:指长期或临时第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GB18218-2018解释是: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
到底以那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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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安全生产法》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具体到文字上的差异不影响对《安全生产法》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对重大危险源的解释。《安全生产法》提及的搬运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适用范围内也是存在的,同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提及的经营也包含在《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内。
杨**
老师,您好,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近日,应急管理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联合下发公告,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1674柴油”是否包括生物柴油(脂肪酸甲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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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应急管理部等9部委局下发的(2022)第8号公告,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仅仅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没有调整品名。
李**
老师您好,根据新版30871受限空间作业6.8C)的要求,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及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作业完毕后再次进行清点,防止遗漏在受限空间内。此处的登记签字是否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还是监护人员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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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GB 30871-2022中未对受限空间作业时人员及工器具的登记做出非常细致的要求。建议作业人员及工器具的进出情况,由作业人员本人记录进出的时间并签字,再由监护人进行确认签字。
杨**
企业在进行全面深入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确认受限空间内不涉及可燃有毒气体、不涉及缺氧窒息等情况,仅仅只是进出口受限,请问进入这样的受限空间需要进行气体分析吗?动火作业也是一样,不存在任何可燃气体,仅仅是因为要办理动火票,需要做动火分析吗?如果需要分析,那要分析哪种气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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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GB 30871-2022第6.3条规定:作业前30 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内受限空间作业前,均应进行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2. GB 30871-2022第5.3.1条规定: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危险化学品企业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均要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如不能确定代表性的可燃气体,则可使用便携式测爆仪来分析可燃气体。
韩**
老师您好,动火作业的作业负责人在现场不干活的情况下能同时担任监护人吗?盲板抽堵的生产单位作业指挥在现场不干活的情况下能同时担任监护人吗?有管理人员认为要求的专人监护就必须是专门一个人,其他的都不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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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动火作业的作业负责人和盲板抽堵作业的指挥人员不参与现场的作业活动,且经过了特殊作业监护人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可以同时担任特殊作业的监护人。
杜**
请问特殊作业票填写时,“作业实施开始时间”是比“作业实施单位负责人意见/作业所在单位意见签署时间"早还是晚?”作业实施结束时间“是比”验收时间“早还是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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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特殊作业票中的“作业实施时间”的开始时间,应该在安全作业票审批时间之后,而“作业负责人意见”“所在单位意见”的签署时间均应在审批时间之前,所以“作业负责人意见”“所在单位意见”的签署时间应在“作业实施时间”的开始时间之前。特殊作业应先结束再完工验收,所以应是“作业实施时间”的结束时间在前,完工验收时间在后。
杨**
关于特殊作业管理规范GB30871-2022第10.8条的疑问:“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
不知道这一条款怎么理解,比如:我们有一项检修作业,涉及一级动火和临时用电,我们的计划检修时间是从8:00——20:00,早上8:00办理了临时用电票及一级动火作业票,因为一级动火作业票的期限只能到16:00,因此在15:50重新办理一级动火票,请问,此时要不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票?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设备安装作业,时间是15天,涉及临时用电和动火作业,安装作业只是白天作业,晚上不作业,晚上停止动火,关闭总电源,那么请问,第二天要不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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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临时用电关联一级动火作业,作业时间大于8个小时的,临时用电作业票可办理一张;2.对于同一项检修活动需要连续实施多天的,临时用电作业票的有效期可与检修活动的施工期一致,即这一项检修活动可只办理一张临时用电作业票。但应在每天临时用电作业结束后,将电气设备的电源断掉,每天电气设备再次送电前应对电气设备设施的完好性进行检查确认,并开展可燃气体分析并合格后方可送电。
张**
老师您好,30871里面关于高处作业分级在正文里面按照高度分级以及按照9种情形分级的两种分级标准。但是在附录里面的特殊情形分级无需按照高度区分进行直接分级。
打个比方,北方冬季施工现场,在坠落基准面2.5m高度进行高处作业。①根据正文B类分级,平均气温等于或者低于5℃的作业环境下施工我应该分级为II级。②根据附录的高处作业分级,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低温指作业地点的温度低于5 C.)应按照IV级高处作业执行。我在这种情况如何进行分级?如果就高,北方冬季施工均为IV级,是否过于严格。
因资料性附录不强制,可否在修定相关作业细则时部分考虑或者不考虑资料性附录B的特殊条件下的高处作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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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GB 30871-2022附录为资料性附录,供企业参考,不是必须执行。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执行标准附录中高处作业的分级要求。如果企业执行附录中的高处作业分级要求,则企业应同时考虑标准正文中和附录中高处作业分级要求,按最严格地要求来确定高处作业的等级。
安**
老师您好!我公司在动火作业中一直使用梅思安便携式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LEL、氧气、一氧化碳、硫化氢)来进行检测,我公司涉及的可燃液体有甲苯、甲醇、甲醛、甲基酮等,可以用来直接测量吗?还有可以在公司的制度中规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标准为0吗?如果换算比较麻烦,容易出错,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是执行零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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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可以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在动火作业前来直接测量作业环境中甲苯、甲醇等介质的气体含量;2.企业的制度中,可以将可燃、有毒气体的检测标准设置为比GB 30871-2022标准更加严格的数值。
王**
老师您好,我想请教下,关于化工企业使用的动设备(如泵联轴器)上的螺栓的使用寿命有没有相关标准来判断,一旦螺栓更换不及时断裂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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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没有查到界定设备螺栓使用寿命的有关文件。建议企业做好设备预防性检维修工作,参考有关设备检维修规程,结合设备实际运行工况等,做好高压设备、管道螺栓的定期更换、检测等相关工作。
邓**
您好,咨询个问题:某企业氨储罐1000立方,设计给出的高高连锁设计值为50%,问题一:重大危险源计算时是否可以按照50%的设计值计算?问题二:设计的最大设计量是否能以联锁值为准?问题三:氨罐的备用罐是否考虑重大危险源计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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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核算重大危险源时,应按储罐的最大设计值计算,不能按储罐高高联锁设计值计算。2.储罐的最大设计值不能以联锁值为准,应以项目的正式设计资料中最大设计值为准。3.首先应明确“备用罐”是什么情况,如果是事故应急罐,那么该罐正常情况下应是零液位状态,则重大危险源计算时不考虑该罐的容积;如果是正常生产的备用储罐,随时可能会储存液氨,则重大危险源计算时要考虑该罐的容积。
王**
老师您好,有两个问题想请教一下。1.金属露天铁矿矿山属于危险化学品单位吗?2.二级动火监火人由哪一方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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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金属露天铁矿矿山应该属于非煤矿山,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单位。2.GB 30871-2022没有明确要求特殊作业的监护人应由哪一方来指派,可以是危险化学品企业指派,也可以由作业单位/承包商或第三方来指派。无论由哪一方来指派特殊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均应经过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的特殊作业监护人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罗**
专家你好,请问高处作业时现场须要围设,但是没有提下方须要围设的具体半径要求,只有建规JGJ80-2016里7.1条交叉作业提到了坠落半径,请问化学品企业高处作业时如何确定下方隔离半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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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据《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按如下方式确定高处作业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
a) 当2 m≤基础高度≤5 m 时,R 为3 m;
b) 当5 m<基础高度≤l5 m 时,R 为4 m;
c) 当15 m<基础高度≤30 m 时,R 为5 m;
d) 当基础高度> 30 m 时,R 为6m 。
高处作业现场的作业区域半径应适当大于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
陈**
老师您好!请问企业内部工艺安全部实验室归属于股份公司,为原料药生产子公司开展项目反应安全评估委托业务,出具评估报告以完成项目首次工艺论证,是不是需要CNAS资质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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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据《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22) 52号)第6.3.4条(10)款的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单位应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实验室(CNAS 认可实验室)资质条件和中国计量认证(CMA 认可实验室)资质条件。”
张**
老师,你好,30871-2022里面提到,吊装质量小于10吨的作业可不办理吊装票。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我在市应急管理部网站上看到,一家单位因为没开具吊装票,没安排监护人被处罚了4万5,我联系对方公司安全管理的同事,人家说吊装质量是小于10吨的,所以没开票,没安排监护人,但还是被处罚了。
那么,小于10吨的吊装作业,是不是可以不开吊装票,但必须安排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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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GB 30871-2022第4.10条规定: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即特殊作业期间,均应设置作业监护人(简单的临时用电:如临时接一台潜水泵抽水,潜水泵抽水期间可不设监护人)。标准附录B明确了“吊装质量小于10t的作业可不办理《吊装票》”。但吊装质量小于10t的吊装作业依然是特殊作业,仍需要设置作业监护人。即不需要办理吊装作业票,并不代表可以不设置作业监护人。